社区消防物联网(社区智慧消防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社区消防物联网(社区智慧消防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以及设置智能独立式探测报警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等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社区及单位、个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全用电监测、消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闭和运行等监测信息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三十四条 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应将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列为日常自查巡检和维护保养范围,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电源电池供给等状态。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修复;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应及时通知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联网社区及单位应依托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社会物联网平台,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容量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进行监测,联动联调物业保安、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或疏散演练。
第三十六条 社会单位、个人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行或配合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做好单位、场所和社区物业消防安全基础信息采集、部件标注等工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物联网平台申报更新。
第三十七条 社会单位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保安巡逻人员应统一安装使用与社会物联网平台同步的手机APP,并定时登陆巡查本单位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测情况。对平台推送的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信息应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场确认,确认为真实火警或气体泄漏的,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推送警情,并拨打119报警。同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对设备故障和火警(可燃气体泄漏)误报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节选自:抚州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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