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力安科技3年前 (2022-05-12)支持与服务2318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明确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和社会消防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运维管理及运营服务等责任,抚州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联合抚州市推进新一代宽带无线移动通信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成果转移转化试点示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拟定了《抚州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5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反馈意见:


1、将书面意见通过邮递或其他方式寄至文昌大道1558号抚州市消防救援支队210办公室。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329392692 @qq*com


抚州市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明确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以下简称为政务大数据平台)和社会消防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为社会物联网平台)运维管理及运营服务等责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国办发〔2017〕87号 )《江西省消防条例》和DB36/T1297-2020《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物联设施设备接口规范》、DB36/T1296-2020《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 用服务平台接口规范》、DBJ/T36-058-2020《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等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制造和维护管理、政务大数据 平台运维管理、社会物联网平台的运营服务,以及消防物联网数 据资源的开发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按照“政府主导、依法监管、激活市场、压实责任”的原则,构建“政府+市场”推广模式,健全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之间,以及政务大数据平台与社会物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 DB36/T1296-2020《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接口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消防物联设施设备与各类消防物联网平台间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应符合 DB36/T1297-2020《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物联设施设备接口规范》之规定。社会物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交换应符合 DB36/T1296-2020《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接口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消防物联设施设备与各类消防物联网平台间的数据采集、传输和处理应符合 DB36/T1297-2020《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服务平台物联设施设备接口规范》之规定。

 

第二章 消防设施物联网终端及系统设置

 

第五条 城市新建市政消火栓管网应合理设置水压监测装置,新建市政消火栓应设置定位装置。已建成使用的市政消火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物联网技术改造,逐步安装定位、水压监测等物联网智能终端。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的,应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既有建(构)筑物设有下列自动消防设施(系统)之一的,宜进行物联网技术改造。

(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三)机械防烟或机械排烟系统(设施)。

(四)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

第七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一)建筑面积大于50㎡的公共娱乐场所,座位数超过300座的会堂、礼堂;

(二)建筑面积大于300㎡或设置在高层建筑内的餐饮服务(含外卖服务)场所;设有厨房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

(三)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四)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教育培训机构,老年人集中居家、照料活动场所;

(五)客房数超过5间或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旅馆(含设置客房的农家乐、民宿);

(六)疗养院的病房楼,设有住院病房或留观室的医院门诊楼、社区卫生院;

(七)留宿超过2人的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总人数超过6人的群租房场所;

(八)地下、半地下商店,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或总面积大于300㎡的地上商店;

(九)除敞开式汽车库外,设置在建筑室内的汽车库、修车库;

(十)物流、装饰、家具、百货等综合性市场的经营网点;

(十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家具、印刷等类似用途的劳动密集型加工厂房及其棉、毛、丝、麻、化纤、塑料等原料和制品仓库;

(十二)老旧小区高层住宅建筑公共走道、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室内公共区域;

(十三)具有火灾危险性并列入县级以上文物保护的建(构) 筑物、古村落,文化古街等。

第八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外,下列住宅建筑宜设置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

(一)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的户内用房;

(二)建筑高度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的公共部分;

(三)智能化住宅建筑;

(四)户内设有地下室的住宅建筑。

第九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的外,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宜设置智能独立式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一)公共建筑内使用燃气的厨房、熟食加工和餐饮服务等场所;

(二)建筑高度超过54m的住宅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三)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公寓、宿舍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中使用燃气的厨房;

(四)其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室内场所。

第十条 除已设置或按消防技术标准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外,下列建(构)筑物或场所,在非消防用电负荷上宜设置智慧安全用电监控装置或系统:

(一)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二)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仓库);

(三)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寄宿制幼儿园、学生宿舍、员工集体宿舍;

(五)设有电气线路或设备的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六)电动汽车或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充电的场所;

(七)幼儿园、教育培训机构等儿童用房、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疗养院的病房楼、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等;

(八)建筑面积在1000㎡以上的歌舞娱乐游艺场所、餐饮服务场所;

(九)其他用电负荷较大,电气火灾风险高且容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场所。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既有建(构)筑物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应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和 DBJ/T36-058-2020《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设计施工验收标准》。工程中所采用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组件及设备应符合国家现行产品标准和准入制度。

 

第三章 城市消防物联网大数据应用平台的运维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应落户同级运维管理中心,对接融入当地“智慧城市”一体化建设。市、县两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建设遵循“统一平台、统一标准、统一运维”和“资源共享、集约共建、成本共摊”基本原则。市政府按“统一立项、分级保障”的要求,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专业能力的第三方机构,统一承担市、县两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的24h运维管理,以及平台功能的持续优化和迭代升级。乡镇街道、村(居)民委员会可根据需要,由县级政务大数据平台为其设置相应权限的分平台账号。

第十三条 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物的地上四层以下或地下一层且不受电磁场干扰或其他不会影响数据传输、交换、存储的部位。运维管理中心值守监测办公区域面积,原则上市级不小于200㎡、县级不小于100㎡,其防火分隔、安全疏散等应符合现行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消防控制室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政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按相关标准要求向社会公开数据接入标准及接口协议,无偿保障各类平台的消防物联网数据接入,确保共享开放的公益属性。平台应保持24h不间断运行,当系统发生故障或确需暂时停用时,运维管理单位应及时向消防救援机构报备。

第十五条 政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积极为各行业部门、消防维保单位、设备制造商、保险机构、联网单位提供数据接入和相关业务培训服务;不得依托平台垄断终端市场或设置技术壁垒限制社会物联网平台数据接入,不得收取任何数据接入和相关服务培训费用。

第十六条 政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制定并公布《运维值守工作规程》和《服务管理工作标准》,设立面向社会的24h服务监督热线电话。下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应将数据接入上级平台,并接受上级平台的监督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应建立运行、维护、人员、操作、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设置值班日志、交接班记录表、值班人员工作通话录音录像电子文档、数据备份与恢复方案和设备运行、巡检及故障记录等技术文档。

第十八条 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应指定专人担任运维管理中心主任。原则上市级运维管理中心配备人员不少于9人、县级不少于5人,一般应设立信息监测、数据服务、技术维护等岗位。市级运维管理中心技术负责人应具备物联网、大数据研发能力,运维管理中心主任应具备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经验。

第十九条 运维管理中心主任全面负责24h运维值守、政务大数据平台功能优化、社会物联网平台数据接入和数据跟踪分析、安全使用管理等工作;应熟悉掌握和贯彻执行消防物联网建设应用有关法规政策和技术标准,组织制定运维管理中心各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其正常运行;应做好信息跟踪处理,发挥平台监测预警功能,实现火灾精准防控、快速响应,提升消防数据治理能力。

第二十条 信息监测岗位人员负责24h信息监测和跟踪管理工作。按照政务大数据平台设定的规则,对社会物联网平台上传的数据进行监测,对上传的静态数据进行审核,对推送的隐患信息及时督促联网单位进行整改;对逾期未改正的,推送至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对社会物联网平台推送的火警信息,同步推送至辖区119接处警平台并调度联动力量进行处置;定期统计各类异常信息并形成报表,做好交接班记录。

第二十一条 数据服务岗位人员负责政务大数据平台之间及其与社会物联网平台之间的数据对接工作,及时开设管理各类用户账号、操作权限,负责监测平台的基础信息维护、事务管理、系统维护,督促做好运维管理中心值班工作,定期向消防救援机构提交统计报表和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技术维护岗位人员负责政务大数据平台功能的日常巡检和维护管理、数据备份处理、安全管理和优化平台功能等工作。每周进行一次数据库全量备份,备份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1个月;每月对上传附件(照片、录音、录像、图纸)进行一次增量备份,照片、录音、录像文件保存时间不低于1年,纸制文件永久保存。

 

第四章 社会消防物联网管理服务平台的运营服务

 

第二十三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对接入的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进行远程监控管理,将监测数据免费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并接受其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应向社会公布《运营值守工作规程》和《服务管理标准指南》,设立全市统一的24h服务监督热线电话。

第二十五条 联网社会单位、消防维保单位、消防重点行业、保险机构、物业社区、设备制造企业等社会物联网平台应用对象应确定平台建设运营单位。

第二十六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的建设运营单位,应在从事消防物联网监测管理服务的县级以上城市建有运营服务中心,为监测服务对象提供24h远程监控管理服务,确保平台不间断运行。当平台发生故障或确需暂时停用时,应及时向同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报备。从事消防物联网监测管理服务的社会物联网平台运营单位应在市级行政区域内成立线下服务团队,对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出现的异常状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七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中心应由专业运营团队负责管理,实行24h值班制度。原则上监测数据规模大和服务对象范围广的平台运营服务团队不少于5人,其他的不少于3人。运营服务中心应配备行政主管1名,并分设信息监测、技术管理岗位。行政主管应具有消防物联网技术管理经验。

第二十八条 服务于保险机构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查询、统计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的火警、故障、误报等运行状态信息;

(二)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维保合同执行情况;

(三)查询、统计联网单位维保计划执行情况;

(四)查询联网单位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报告;

(五)查询联网单位值班员履职情况;

(六)查询联网单位投保合同记录;

(七)根据联网单位的消防设施运行状况、使用年限、安全管理情况以及维保单位服务质量进行火灾风险分析。

第二十九条 服务于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制造企业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查询该制造商生产的消防设施基本信息及历史运行状态统计信息,包含消防设施及部件种类、型号、数量、完好率、故障率;

(二)查询该制造商生产消防设施及部件的施工与使用单位、安装位置与日期、维保记录等信息。

第三十条 服务于消防维保单位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根据消防维保企业与社会单位的维保服务协议完成匹配,根据匹配结果提供相应单位的消防物联信息供消防维保企业提供在线维保服务;

(二)支持在线故障处理流程,并应能在线处理、指派、分 工指定人员处理故障和记录维修结果;

(三)应有维保流程,宜支持在线进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并应记录相应消防设施报警、联动信息,生成维保报告;

(四)在线查看社会单位对于维保服务的评价;

(五)在线查看月度、年度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服务于行业部门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接入所管理的行业单位的消防设施物联网信息,对所管理的行业单位和项目的消防设施运行、故障报警等进行实时监控;

(二)支持对单位处理报警、故障情况的通报,并应对流程的全过程进行跟踪;

(三)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四)支持对所管理行业单位的物联监测、巡查信息进行实时通知,并应支持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五)在线查看所管理行业单位的维保单位及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记录;

(六)在线查看所管理行业单位的月度、年度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支持查询所管理行业单位的消防电子档案;

(八)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所管理行业单位的消防安全评分;

(九)对所管理行业单位的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提示;

(十)支持在线对所管理行业单位的进行消防安全巡查,风险督导整改及反馈情况;

(十一)收集、展示、分析、研判和推送消防安全信息,并可通过设定相应的管理规则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管;

(十二)支持与政务大数据平台的对接和数据共享。

第三十二条 服务于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的消防管理服务平台,应具备下列功能:

(一)支持报警、故障通知和在线处理流程,并对流程全过程进行跟踪;

(二)支持联动信息的分析和展示;

(三)对物联监测、巡查的信息进行实时通知,支持自定义物联监测级别和通知方式;

(四)在线查看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的维护保养报告;

(五)在线监督维保单位对消防设施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日常

维护和保养;

(六)在线查看月度、年度建筑消防设施安全风险评估报告;

(七)支持消防电子档案查询;

(八)查询消防法律法规;

(九)支持通过数据分析处理结果给出消防安全评分;

(十)对重大火灾隐患进行及时提示。

 

第五章 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三条 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以及设置智能独立式探测报警系统、智慧安全用电监测装置等无线移动物联网消防智能终端的社区及单位、个人,应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将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安全用电监测、消防设施及系统的故障、启闭和运行等监测信息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三十四条 联网社区及单位、个人应将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设备列为日常自查巡检和维护保养范围,检查记录设施设备运行、电源电池供给等状态。发现异常的,应及时修复;委托第三方安装的,应及时通知其进行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联网社区及单位应依托自建或委托第三方建设的社会物联网平台,对消防控制室值班管理、消防设施设备运行、消防给水系统水压容量和安全疏散通道等情况进行监测,联动联调物业保安、微型消防站等自防自救力量参与灭火救援或疏散演练。

第三十六条 社会单位、个人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应自行或配合专业服务机构、相关部门,做好单位、场所和社区物业消防安全基础信息采集、部件标注等工作,相关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社会物联网平台申报更新。

第三十七条 社会单位和社区物业服务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微型消防站队员、保安巡逻人员应统一安装使用与社会物联网平台同步的手机APP,并定时登陆巡查本单位或社区的消防安全监测情况。对平台推送的火灾(可燃气体泄漏)报警信息应第一时间安排人员到场确认,确认为真实火警或气体泄漏的,应第一时间通过手机APP推送警情,并拨打119报警。同时积极组织人员疏散和应急处置。对设备故障和火警(可燃气体泄漏)误报信息,要采取措施及时消除。

 

 

 

第六章 数据资源开发使用及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的开发使用,遵循政府统一领导、归口使用管理、服务公共安全、保护个人隐私的基本原则,坚持权责统一、审慎监管、保障安全、鼓励创新的基本要求。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地消防大数据应用管理工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消防物联网日常使用管理及监测,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负责各区域消防物联设备数据归集、信息共享,公安、保密、国家安全、密码管理、通信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消防大数据安全监管相关职责。

第四十条 鼓励消防物联网监测数据资源与金融保险行业数字模型深度开发融合,建立保险信贷费率与火灾风险评估指数挂钩的关联浮动机制,深入挖掘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价值,发挥数据在平安建设和社会治理中的效能,赋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政务大数据平台的运维管理单位应当自行或委托网络安全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测评估,及时整改风险隐患,并将情况及时通报监管部门。

第四十二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运营单位获取用户监测数据应履行安全及隐私保护义务,对涉密单位、场所的终端设备安装、数据采集传输等应签订保密协议,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加强保密检查。

第四十三条 社会物联网平台的研发、运营和数据存储单位或个人,不得将获取的消防物联网数据用于商业开发及数据交易,除经消防救援机构允许用于火灾防范和应急救援外,不得将数据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使用。

第四十四条 承担社会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的企业因兼并重组或服务合同事项转委托的,由兼并重组后的企业或合同受让方承担用户监测数据的安全及隐私保护责任,履行保密义务。运营服务企业因破产注销且无承担主体的,可由当地政府指定具有物联网监测服务能力的企业承担运营服务及数据安全管理责任,政府予以必要经费补贴。

第四十五条 消防物联网领域数据综合开发使用,依托市级以上政务大数据平台依法依规进行,由市级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消防救援机构共同制定方案,并征求省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委托承担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的单位具体实施。消防物联网数据资源开发使用的市场化收益应设立银行专户列入财政收入,用于补充消防物联网规模化应用建设奖补资金和政务大数据 平台运维管理中心的专项运维经费。

第四十六条 辖区消防救援机构对本级政务大数据平台推送的各类信息应及时进行确认、处理:

(一)对推送的火灾隐患信息及时进行核查处理;

(二)对推送的单位消防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同步至“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系统,并自动调整消防监督抽查频次;

(三)对推送的真实火警信息,立即调派力量到场处置;

(四)对同一维保机构维保对象消防设施完好率普遍较低,依法查处并约谈维保机构负责人。

第四十七条 政务大数据平台和社会物联网平台及其传输网络应确保平台内、外部数据传输交换的安全性,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T22239《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基本要求》的有关规定。

 

第七章 促进与保障

 

第四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将政务大数据平台专项运维经费和终端规模化应用奖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将消防领域 物联网建设应用纳入高质量发展考核内容。积极引导金融、保险机构参与规模化应用,健全鼓励购买消防监测服务的市场化机制。

第四十九条 住建部门应将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既有建筑改造工程的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建设纳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范畴,并及时将设有消防设施物联网系统的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结果函告同级消防救援机构。

第五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督促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安装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进行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已运用物联网技术将消防设施运行状况和消防控制室管理纳入政务大数据平台远程监控的单位,其消防控制室24h值班人员可减少为一人。

第五十一条 行业部门负责督促行业领域内的物业场所安装消防物联网智能终端,完成消防设施物联网技术改造,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二条 公安部门要积极引导“九小”场所安装消防物联设施设备,督促社会单位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三条 鼓励国有电信运营商积极投入产业基金参与消防物联网终端规模化应用,推出“通信服务+监测服务+保险赔付”商业套餐推广模式,为“九小”场所、居民家庭安装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四条 鼓励国有金融、保险机构积极投入基金参与消防物联网领域市场化运营。鼓励在消防物联网安全监测领域推行火灾损失综合保险,建立保险机构双向融合参与的市场化机制、银行信贷评估与消防安全动态监测联动机制。

第五十五条 发改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研究制定消防物联网监测领域有偿服务政策,定期发布消防物联设施设备和技术服务市场价格监测信息,营造良好的市场推广环境,激活市场活力。

第五十六条 鼓励燃气主管部门在燃气管道安装时,积极推广安装智能可燃气体探测器,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七条 住建部门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应将小区建筑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室内公共区域的智能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装置安装纳入改造范畴,在疏散楼梯间和电梯前室入口或电梯内安装可感应电动自行车的监控摄像头,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五十八条 住建部门应配合相关单位安装市政消火栓水压监测装置,实现市政消火栓动态信息监测,并将监测数据接入政务大数据平台。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统筹规划建设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依托本级智慧城市和大数据主管部门进行综合管理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日常使用,并对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和各类社会物联网平台的信息采集、数据传输、预警管理和监测服务等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十条 市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负责对县(区)运维管理中心及平台的运维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建立定期考核通报机制。

第六十一条 各县(区)政务大数据平台应对辖区内的联网单位、行业部门、消防维保机构、社区物业、设备制造商和保险机构等社会物联网平台履行监测服务承诺等情况进行监督,定期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二条 各级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中心,以及社会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中心值守人员不落实24h值班制度,或不履行监测管理服务职责造成火灾报警、隐患消除不及时等后果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西省消防条例》《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六十三条 承担政务大数据平台运维管理和社会物联网平台运营服务的单位或个人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造成数据丢失、毁损或泄露用户隐私,以及违反规定利用消防物联网平台数据信息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用户权益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政务大数据平台,是指由政府统一建设,接收汇聚各类社会物联网平台的物联数据,与各类社会治理的资源信息共享互通,实现消防动态监测预警、大数据分析评估和精准防控、智能响应的平台。

(二)社会物联网平台,是负责联网单位信息感知设备的接入、管理、控制并提供相关基础应用服务的平台,主要应用于联网单位、消防维保单位、消防设备制造企业、保险机构和物业社区、消防重点行业等单位、行业。

(三)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分级标度。它由组成建筑物的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来确定,通常将建筑物的耐火程度由高到低分为一、二、三、四级。

(四)一类高层民用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五)乙类厂房,是指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火灾危险性特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厂房。

1.闪点不小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

2.爆炸下限不小于10的气体;

3.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4.不属于甲类的易燃固体;

5.助燃气体;

6.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粉尘、纤维、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雾滴。

(六)丙类厂房,是指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火灾危险性特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厂房。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七)丙类仓库,是指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特性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仓库。

1.闪点不小于60℃的液体;

2.可燃固体。

(八)“九小”场所,是指小商铺、小旅馆、小学校或幼儿园、小医院、小网吧、小餐饮场所、小歌舞娱乐场所、小美容洗浴场所、小生产加工企业的总称。

小商铺:中心城区建筑面积在800㎡以下(不含本数,下同)、县(市)建筑面积在600㎡以下且经营可燃商品的商铺(超市、市场);

小旅馆:中心城区客房数50间以下、县(市)客房数30间以下的小宾馆(旅馆、饭店);

小学校(幼儿园):学生住宿床位100张以下的学校及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托儿所、幼儿园;

小医院(诊所、养老院):住院床位50张以下的医院及老人住宿床位50张以下的养老院;

小网吧:中心城区营业面积300㎡以下、县(区)营业面积200平方米以下的网吧;

小餐饮场所:中心城区建筑面积500㎡以下、县(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的非娱乐性质的小餐饮场所;

小歌舞娱乐场所: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录像厅、歌舞厅、练歌房、棋牌室、茶社、游艺、游乐等场所;

小美容洗浴场所:建筑面积在200㎡以下的洗浴、美容美发场所;

小生产加工企业:生产车间员工100人以下的服装、鞋帽、玩具、木制品、家具、塑料、食品加工和纺织、印染、印刷等密集型小生产加工作坊。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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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用电监控探测器(一种智慧用电安全监控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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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述智慧用电监控探测器(Smart Electrical Monitoring Detector, SEMD)是一种先进的智能设备,专为用电负荷较大的场所和区域设计。传统的用电管理方式依赖于电工定期定点的人工排查,难以及时发现潜在的用电隐患。SEMD通过集成物联网技术、大数据分析和智能算法,实现了对电气线路的全方位实时监控,能够及时发现并预警电气故障,有效预防电气火灾等安全事故的发生。组成智慧用电探测器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电流传感器:监测线路中的电流变化,及时发现过载情况。电压传感器:检测线...

智慧消防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智慧消防建设一系列指导文件

智慧消防建设项目依据,国家层面和地方政府出台的智慧消防建设一系列指导文件

  6月16日,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吸取英国伦敦6.14”火灾教训强化高层建筑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要结合智慧城市”建设和依托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将所有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纳 入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联网监控,实施动态监管;  2017年10月10日,公安部消防局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 ”建设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依托智慧城市建设, 调整城市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运营现有的中介模式、打造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升级版”。明确各级单位智慧消防建设的路线图;工业和信息化部、应急管理...

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浙江省消防救援总队2021年3月18日浙江省消防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消防工作的系列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安全生产的系列重要论述精神,加快推进消防救援事业与全省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切实提高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湖北智慧消防公司有哪些?湖北智慧消防企业(厂家名录)

湖北智慧消防公司有哪些?湖北智慧消防企业(厂家名录)

  一、湖北简介  湖北省共辖13个地级行政区,包括12个地级市、1个自治州,分别是武汉市、黄石市、十堰市、宜昌市、襄阳市、鄂州市、荆门市、孝感市、荆州市、黄冈市、咸宁市、随州市、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4个省直辖县级行政单位,包括3个县级市、1个林区,分别是仙桃市、潜江市、天门市、神农架林区。  二、湖北智慧消防建设概况  为大力推进智慧消防建设,严格源头治理,高标准铁腕除患。推动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实现对建设、设计、施工等企业的资质、业绩、火灾事故、市场准入等“一网实名认证管理”。...

消防应急管理平台的作用

消防应急管理平台的作用

消防应急管理平台加快现代信息技术与应急管理业务的深入融合,研究开发了一套数字化、可视化、智能化的应急管理平台,让应急处置更加便捷、快速、准确,让协同作战更加高效。项目将基于微服务架构对应急管理平台进行设计与实现,使用成熟、稳定、开源的流程引擎技术实现应急管理流程全生命周期管理,全面覆盖公司各类业务应急处置,并在突发事件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复盘阶段发挥数据支持作用。围绕应急处置,平台提供模糊搜索匹配应急场景预案,可以通过一键启动,获取到对应场景中所有需要的资料,包括应急检查单、业务资料、业务拓...

智能消防接处警指挥系统(智慧消防119接处警系统)

智能消防接处警指挥系统(智慧消防119接处警系统)

针对目前消防接处警系统接警方式单一,处警智能化程度低的现状,围绕接处警的报警接入、警情辨识、力量调派等关键环节,研究多渠道多手段的报警接入方式、语音语义识别、事发现场可视感知等新一代人工智能和技术,开发面向新一代社交网络和媒体的新型智能应急救援接处警辅助系统,实现电话语音关键信息智能识别,全媒体报警信息的融合接入与深度辨识,基于互联网地图的路况信息实时展示与处警导航,全面拓展接警渠道、有效提升处警效率与智能化水平,满足社会公众报警手段日益多样化的现实需求。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综合运用鲲鹏计算、人...

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接处警(智能指挥)系统

智能接处警系统-智能接处警(智能指挥)系统

一、专家解密 系统具有“自学能力”  系统由智能接处警系统和智能指挥系统两部分组成,其中智能接处警系统着力提高消防救援队伍及时接警、科学处警、快速反应的能力;智能指挥系统处于消防应急救援体系的中间环节,上连部局和总队,下连各分指挥中心,横向对接有关部门,为重大灾害事故救援、跨区域作战指挥,提供智能化辅助决策支撑。  系统充实完善类型预案力量调度数据库、应急物资数据库、地理信息数据库等 7 大类数据库信息 15000 余条。通过整合“智慧城市”“智慧消防”“雪亮工程”“天网工程”等平台资源,将...

开源智慧消防平台-国内开源智慧消防

开源智慧消防平台-国内开源智慧消防

  开源智慧消防平台,国内开源智慧消防随着智慧消防应用开发技术的快速发展,各种用于快速搭建的智慧消防平台管理系统层出不穷,现在,搭建智慧消防的成本和难度大大降低。现在只要提到智慧消防建设,最先想到就就是找智慧消防十大品牌来做,但是国内智慧消防公司众多,功能,安全,扩展方面都参差不齐,选择一个优秀的智慧消防平台至关重要,这关系后期平台的运行维护,安全和扩展等等,所以经常看到人们问“哪个品牌智慧消防最好用”,“代理智慧消防公司十大品牌”等等,所以力安的小编通过这篇文章分享了国内开源的智慧消防平台系统...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鄂燃安〔2021〕1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鄂燃安〔2021〕1号

索 引 号01104325X/2021-27855分    类城乡建设(含住房)发布机构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文日期2021-06-14文    号鄂燃安〔2021〕1号效力状态有效文件名称关于印发《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紧急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城镇燃气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省直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湖北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湖北省城镇燃气行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智慧消防预警系统都有哪些?消防预警系统都有哪些装置?

智慧消防预警系统都有哪些?消防预警系统都有哪些装置?

智慧消防预警系统云平台,采用构建计算机端或手机端的消防监控系统,分级管理,可使应急管理职能部门同时接收到报警信息。构建云平台:一是在辖区设置现场监测维修点,二是在街道城市综合管理联接中心设置区域监测中心。第三,在云平台上进行24小时值班监控,研判大数据分析。一经发现,可通过APP、短信、微信推送,并以电话方式在20秒内通知辖区负责人和应急管理部门。智慧消防预警系统都有哪些?消防预警系统都有哪些装置?  1.智慧用电  电气引起的火灾占比为50%以上,由于电路、电线年久失修,老化破损,零地混接、绝...

公安消防支队智慧消防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征集公告-宿州市智慧消防(一期)怎么建

公安消防支队智慧消防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征集公告-宿州市智慧消防(一期)怎么建

智慧消防服务平台建设方案征集公告一、征集单位宿州市公安消防支队二、征集内容基于宿州市智慧消防(一期)建设成果,建设宿州市智慧消防服务平台,完成国家标准委办公室下达的试点项目。三、征集程序(一)报名:有意参加此次方案征集的单位,请于2018年7月10日前,提交申请书、机构证明等材料,并签章证明其真实性和有效性。(二)资格预审:由方案征集单位,对应征机构进行资格预审,选定入围单位参与本次方案征集,未入选单位恕不另行通知。(三)提交方案:入围单位要按照要求提交设计方案。(四)方案评选:征集单位组织专家...

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有哪些优点(智慧消防平台优势介绍)

智慧消防管理平台有哪些优点(智慧消防平台优势介绍)

概述智慧消防管理平台利用物联网、人工智能、虚拟现实、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和大数据云计算平台,将社会化消防监督管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灭火救援涉及的各类要素所需的消防信息链接起来,构建了一个高感度的消防基础环境。该平台能够实时、动态、互动、融合地对消防信息进行采集、传递和处理,显著提升了消防管理的效率和智能化水平。本文将详细介绍智慧消防管理平台的主要优点。探测研判精准定位与设备联动传统消防监控系统:普通的消防监控系统通常仅根据烟雾数据阈值进行机械反馈,无法准确定位报警位置,也无法与其他设备联动,高...

智能接处警系统排名-消防智能接处警平台排名

智能接处警系统排名-消防智能接处警平台排名

  智能接处警系统建设要点包括:一是通过智能化手段切实提高接处警效率;二是可支持各级指挥业务的信息化系统和信息资源系统对接,为高效联动、高效指挥提供数据支撑;三是以数据为驱动,实现资源交互共享,纵向贯通、横向联动,最终建成满足新时期、新任务需要的新型智能接处警平台。  为确保智能接处警系统在全国稳步高效推广,规范全国消防救援队伍智能接处警系统的建设部署,保障各地系统的建设进度与使用效果。将建设对智能接处警系统部署及运行效果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智能接处警与智能指挥建设进度质效监控系统”,通过看板统...

白银支队智慧消防方案(支队智慧消防建设方案)

白银支队智慧消防方案(支队智慧消防建设方案)

  白银支队智慧消防方案(支队智慧消防建设方案)为有效落实部消防局、总队关于全面推进“智慧消防”建设的相关要求,白银支队紧紧把握市委、市政府“智慧城市”建设有利契机,积极整合各方资源,有力推进消防工作“智能化”提挡升级。  一、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白银支队将“智慧消防”建设作为“一把手”工程,成立以军政主官为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专项小组,先后多次召开了“智慧消防”项目功能讨论会,数次修改完善《白银市智慧消防建设方案》并向政府申请经费。同时,积极向市政府分管领导汇报、主动协调、认真策划、强...

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陕西智能接处警系统介绍)

消防智能接处警系统(陕西智能接处警系统介绍)

  为推动应急救援接处警向智能化转变,按照《消防救援队伍信息化发展规划》要求和消防救援局、总队统一部署,作为全国首批、全省首个智能接处警系统试点建设单位,西咸新区消防救援支队智能接处警系统功能和运行机制不断改进完善。  支队围绕信息技术革命下的消防救援业务需求,贯通了支队、大队、站三级互联网、政务网、指挥网,共享了消防火灾防控、队伍管理、综合保障、数字化预案等全部系统数据,构建了11个基础数据库和6个专题数据库,治理数据425万余条,同时运用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移动互联网等先进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