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西南州小型经营性场所 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1-3章
黔西南州小型经营性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和减少小型经营场所建筑火灾,加强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降低火灾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小型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规范》(DB52/T800—2013)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结合黔西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黔西南州行政区域内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小型经营性场所规范消防安全管理,安全疏散布局,内部防火分隔,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设置。
第三条 本办法中小型经营性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场所(以下不含本数):
(一)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且设置在住宅建筑商业服务网点内的经营性场所;
(二)设置在非住宅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便利店、商店、营业厅、多功能厅等经营性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小型饭店、餐馆等经营性餐饮场所;
(四)设置在建筑物首层、二层、三层且总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下的洗浴、足疗、美容美发美体、酒吧、茶社、棋牌室、咖啡厅、健身俱乐部、休闲吧、电子或非电子游戏游乐室、音乐茶座等小型公共娱乐场所;
(五)设置在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的民用建筑内,客房数在30间或床位数在60 张以下的小型旅馆、小型时尚宾馆、公寓式出租屋等非住宅类住宿场所。
本标准不适用于文物古建筑等耐火等级低于二级的传统建筑,以及在船舶或者水上漂浮物上开设的住宿餐饮、休闲娱乐等场所。
第四条 本办法范围内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的商店、宾馆、餐饮场所不纳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行政许可办理范围。
第五条 历史建筑改造为小型经营性场所时应遵守历史建筑保护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基础消防设施
第六条 小型经营场所聚集(行政村、社区内达到50家以上)的地区,应当按照标准设置市政消火栓或室外消火栓。
具备消防给水管网条件的乡镇、村寨应当设置室外消火栓。已有给水管网但未配置消火栓的乡镇、村寨,乡村改造时应统一配置室外消火栓。
不具备消防给水管网条件的,应当设置天然水源取水设施或消防水池,确保消防用水;宜设置高位消防水池,消防水池的容量不宜小于144立方米,高位消防水池距消火栓净高度不宜低于20米,不应低于10米。
第七条 小型经营场所相对集中的区域,应采取开辟消防通道、提高建筑耐火等级、改造给水管网、增设消防水源、安装智慧消防设备、搭建智慧消防监控平台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降低火灾风险。当地政府、街道办应引导、帮助经营户建立区域微型消防站,配备手抬机动泵、消防拉梯、消防水带、灭火防护服等必要消防装备。
第三章 消防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小型经营性场所的耐火等级与防火分隔
(一)建筑主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不应设在厂房、仓库内以及易燃、可燃材料的生产加工、储存、经营的建筑内;不宜设在砖木或木质结构建筑内。
设置确有困难时,可以采用砖木或木结构建筑,但建筑层数不应超过2层且每层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
(二)小型经营性场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住宅等其他场所完全分隔,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与住宅分别设置。
(三)小型经营性场所内不得采用金属夹芯板材作为建筑材料,建筑构件或装修材料;
(四)厨房与建筑内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五)小旅馆、小宾馆和公寓式出租屋各房间隔墙和与疏散通道的隔墙应采用不燃烧实体墙,且墙体应从地面基层修砌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 h;
(六)小型经营性场所与疏散楼梯间之间,除疏散门外,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
(七)小型经营性场所内设置的封闭楼梯间、敞开楼梯间、室外楼梯的楼梯间隔墙、室外楼梯贴邻的外墙、楼梯的建造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第九条 小型经营性场所的安全疏散与救援设施
(一)以下小型经营性场所应至少设置2个安全或疏散出口,且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应大于5米:
1.总面积超过 5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及内部超过50㎡的单间包房;
2. 具有老年人、儿童或婴幼儿活动、游乐和洗浴等功能,且面积超过120 m2的;
3.最不利点至最近安全或疏散出口距离超过22米的;
(二)四层及四层以上公寓式出租屋建筑的耐火等级不能低于二级且应至少设置两部疏散楼梯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1.五层及五层以下的开敞外廊建筑且最远点房间门至疏散楼梯距离不超过9m;
2.五层及五层以下的村民(居民)自建建筑,其公共走道具备自然排烟条件,在远离楼梯间一侧的阳台、窗台或各房间内配置有逃生软梯、逃生绳、缓降器、钢爬梯、逃生面罩等逃生设施。
四层及四层以上公寓式出租屋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应通向屋面并保持畅通。
(三)小型经营性场所疏散通道、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场所内设置有两个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时,每个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低于0.9米;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低于1米;
2.当场所只设置有一个安全出口时,安全出口净宽度不应低于1.4米;当最大停留人数不超过30人时,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净宽度不应低于1.1米,超过30人时,不应低于1.4米;
3.场所内设置的客房和包房等房间疏散门净宽不应低于0.9米。
(四)小型经营性场所内设置夹层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夹层高度大于2.2m时,夹层应视为自然楼层,应将夹层纳入小型经营性场所整体层数计算,并按照本规定和其它消防技术规范采取防火分隔措施、设置疏散楼梯、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等。
2.严禁在临时夹层内设置生产车间、公共娱乐场所营业用房,低于2.2m的夹层内不得设置小旅馆、小宾馆和公寓式出租屋客房。夹层内部应使用不燃材料装修,且夹层的楼板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楼板或经过防火处理的钢板。
3.生产、储存和经营可燃物品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小型餐饮场所内不应设置有人员居住的夹层,其它小型经营性场所设置住人夹层的,住人夹层的建筑面积应小于15 ㎡,且应有直接对外的安全出口或有直接对外的尺寸不小于0.8m×1.0m 逃生、救援出口,并配置逃生绳、软梯等有效的逃生设施;
4.疏散楼梯内一律不得设置夹层,夹层紧邻疏散楼梯的,与疏散楼梯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隔墙。
5.夹层内的消防设施应和建筑自然楼层内的消防设施应保持一致,夹层不应出现火灾报警、灭火、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的盲区。
第十条 小型经营性场所的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
(一)设置在非村民、居民自建房内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内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防排烟设施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和安装,应按照场所所在建筑的高度、面积、体积及使用性质等,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确定;其中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二)村民、居民自建房内开设经营的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小旅馆、小宾馆和公寓式出租屋,当场所所在主体建筑高度超过15m或建筑总体积大于5000 m3的,场所内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三)村民、居民自建房内开设经营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当主体建筑高度不超过15m且总体积小于5000 m3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消防卷盘
1.四层及四层以上的小旅馆,小宾馆和公寓式出租屋;
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总面积超过100 m2的;
3.具有老年人、儿童或婴幼儿活动、游乐和洗浴等功能,且面积超过120 m2的;
4.其它单个小型经营性场所总面积超过200 m2的;
消防卷盘水源可由市政管网或屋顶水箱供给,水箱的有效容积不应小于1m3,消防卷盘的安装位置应能确保其充实水柱可以达到场所的任何位置,且不影响疏散楼梯防火门的关闭。
(四)村民、居民自建房内开设经营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含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1.场所所在主体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高度超过24m,或建筑高度小于24米,但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
2.小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公寓式出租屋在四层或四层以上,或床位数在20张以上时,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有条件的,宜设置无线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餐饮场所的厨房,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报警器。
(五)下列村民、居民自建房内开设经营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局部应用系统和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场所所在主体建筑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高度超过24 m,任一层建筑面积超过1500 m2或总建筑面积超过3000 m2;
2.公寓式出租屋有四层或四层以上,或床位数在30张以上时,应设置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水源可为室内消防竖管或自来水管网,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
(六)村民、居民自建房内开设经营的小型经营性场所,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设置排烟设施。
1.总建筑面积大于10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2.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3.建筑内中庭部位;
排烟设施可以采用自然排烟设施或机械排烟设施。
(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小旅馆、小宾馆
和公寓式出租屋,以及建筑面积超过60㎡的小型经营性场所的疏散走道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
1.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当设置标有“安全出
口”字样的灯光疏散标志;
2.疏散通道距地面 1m 以下的墙面上,应当设置带有箭头并标有“安全出口”字样的灯光疏散标志;
3.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
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除各房间的画面、音响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
4.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应增设能保持视
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标志。
(八)歌舞娱乐放映游艺游戏类场所,小旅馆、小宾
馆和公寓式出租屋,以及建筑面积超过60㎡的小型经营性场所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及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应当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或出口的顶部,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30 分钟。
(九)小型经营性场所设置在建筑单层内时,应配置至少2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当灭火器最大保护半径超过20米时,应有至少两个设置点,且每个设置点不少于2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小型经营性场所设置在建筑两层或两层以上时,每层应配置至少2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旅馆、宾馆和出租屋类小型经营性场所,每个楼层应配置不少于2具4kgABC干粉灭火器,且灭火器设置点保护半径不应超过20米。
小型经营性场所内设置厨房的,厨房应单独配置至少2具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灭火器应当放置在各层的公共部位及首层出口处,且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放置高度距地面不应超过1.5m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第十一条 小型经营性场所每处配电箱宜安装智慧式安全用电监测设备,实时监测电流过载、线缆温度、剩余电流等参数。
第十二条 小型经营性场所每间客房、包房和营业厅内均应按照设计容纳人数每人配备手电筒、逃生用口罩或消防自救呼吸器、逃生绳等设施,并应在明显部位张贴疏散示意图;在床头、吧台等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十三条 小型经营性场所的窗户不应设置金属栅栏、防盗网、广告牌等遮挡物,确需设置防盗网时,防盗网和窗户应从内部易于开启,且逃生口净高度和净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
第十四条 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电器设备和控制器不应安装在可燃材料上;明敷的电气线路应穿阻燃硬质PVC管或金属管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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