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智慧消防: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
《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 号)政策解读
2019年5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细则》(桂政办发〔2019〕57 号,以下简称《细则》),为让大家更好地理解《细则》的内容和有关精神,现解读如下:
一、《细则》出台的背景
2017年10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专门印发了《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就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责任制作出了全面、系统、具体的规定。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办法》,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完善我区消防安全责任制体系,提升各级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单位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解决新时期消防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结合我区消防工作实际和政府机构改革情况,将《办法》予以细化,更具有操作性和执行性。
二、《细则》出台的意义
《细则》的出台,是贯彻落实2019年4月23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及党中央、国务院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要求的集中体现,是指导我区消防事业发展的重要文件。《细则》突出行业主管部门职责,根据机构改革细化了《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补充了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退役军人、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应急管理等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贯彻落实好《细则》,对于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强化部门监管,健全责任体系,提升管理水平,促进齐抓共管消防工作格局形成,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三、《细则》的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四条,是对《办法》的补充。《办法》已规定的内容,《细则》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
(一)补充完善各级政府和基层组织消防工作职责。补充细化了自治区、市、县、乡镇四级政府消防安全领导责任。结合自治区层面主要是宏观管理,市、县级层面具体实施,乡镇、街道办主要兜底、落实的要求,细化“责任清单”。一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制定专门的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第三条)。二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智慧消防”纳入“智慧城市”建设规划(第三条)。三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建立和落实综合督查、专项督查、明查暗访以及火灾隐患挂账销号、挂牌督办等常态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机制(第三条)。四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等纳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内容(第三条)。五是县级以上政府要将消防宣传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建平安地区、精神文明建设、普法教育、科普宣教和公民素质教育(第三条)。六是市县级政府要加强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和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第四条)。七是市县级政府应在社会福利机构、幼儿园、托儿所、居民家庭、小旅馆、连片木结构村寨、传统文化村落、群租房以及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的场所推广安装简易喷淋装置、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第四条)。八是市县级政府每半年要对本地区消防安全形势进行一次分析评估(第四条)。九是乡镇政府要制定并落实工作例会、消防检查、隐患移送、联合执法、宣传培训等消防安全制度和措施。每季度或结合辖区实际开展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等情况,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书面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或者协助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第五条)。十是从消防组织、消防宣传、巡查检查、协调应急救援和火灾事故处置等方面,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消防工作职责(第八条)。
(二)补充完善政府工作部门消防职责。一是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审查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并对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第六条)。二是各级政府部门要依法考核本行业、本系统相关单位消防工作,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明确各级消防安全职责和归口管理部门(第六条)。三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定期分析评估消防安全形势,明确薄弱环节和管理重点,部署针对性消防安全检查治理,依法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及消防安全的违法行为(第六条)。四是各级政府部门要组织开展经常性消防教育培训,将消防常识、逃生技能、岗位职责等纳入本行业、本系统业务宣传教育培训内容,督促制订和完善灭火应急救援预案(第六条)。五是各级政府部门要及时组织、协助本行业、本系统单位火灾事故的灭火救援、善后处置和调查处理(第六条)。六是根据机构改革细化了《办法》规定的部门职责,补充了自然资源、城乡住建、农业农村、文化旅游、退役军人、市场监管、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应急等部门的消防安全职责(第七条)。
(三)补充完善了责任落实工作机制。一是加强消防工作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对下级人民政府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部门应当每年将消防工作纳入综治考核内容(第九条)。二是强化行业考核结果运用。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业、本系统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作为评先评优、评级评星的依据(第十条)。三是细化了对责任主体失职追责的处理。明确了应予追责的具体情形和追责的方式,体现了权责一致和有权必有责、失职必追责的要求(第十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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