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实施意见
甘政办发〔2019〕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行业部门依法监管、社会单位全面负责的消防工作机制,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治理措施,提升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努力预防和遏制高层建筑火灾事故发生。
二、重点工作
(一)强化消防安全监督管理。
1.严把消防安全源头监管。各级各有关部门建立高层建筑联审联批工作机制,严把高层建筑规划、审批、施工、验收关口。对未经依法审核消防设计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有行政审批职责的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对消防基础设施薄弱区域布局建设超高层建筑进行合理限制。
2.整治消防安全问题隐患。各级各有关部门对高层建筑存在的消防安全隐患问题,实行“清单式”整改,综合运用挂牌督办、公开曝光、信用惩戒等措施,确保隐患整改消除。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经常性开展自查自改,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3.杜绝违规内设单位场所。各级各有关部门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内设置单位的监督管理。在高层建筑中设置娱乐场所和儿童活动场所等出租他用场所的,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等国家行业技术标准。
4.严格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单位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临时消防设施,选择符合要求的现场脚手架防护网,合理划分功能区域并严格管理,严禁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违规开展电焊、气焊等操作。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扩建时,施工区域应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杜绝施工影响消防设施正常使用和人员安全疏散。
5.强化外墙保温材料管理。将外墙保温材料选型、安装等纳入施工现场检查内容,平时应严格管理。对已建成高层建筑采用易燃可燃外墙保温材料的,结合民生工程拆除改造。未拆除前,在醒目位置设立保温材料性能等级及防火要求标志,严格落实防范措施。
(二)提升消防安全日常管理。
6.明确管理责任主体。高层公共建筑产权单位、委托管理单位以及经营主体、使用单位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分担消防设施维修、更新和改造等费用。高层建筑使用管理单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消防安全服务,有关职能部门将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范畴。对未委托物业管理单位的,指导使用人成立组织加强消防管理。
7.实行消防专业管理。推行高层建筑专职消防安全经理人和“楼长”制度,社区应配备相应管理人员。高层公共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由取得中级以上建构筑物消防员职业技能鉴定证书的人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超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经理人应由取得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人员或具备一定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担任,高层住宅建筑“楼长”由熟悉建筑内部结构、消防设施位置等情况的住户或委托管理单位工作人员担任。
8.配强消防控制室人员。高层建筑消防控制室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定时检查,确保设施设备正常工作。值班人员须取得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熟练掌握设备操作方法和火警处置程序。
9.建好微型消防站。高层建筑产权单位按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人员不应少于6人,配备必要的灭火、通讯器材和个人防护装备,实行24小时值班。建立完善联勤联动机制,消防救援机构加强对微型消防站的指导、调度和依法监管。
10.严格用火用电用气管理。高层建筑内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和醇基液态燃料,地下部分的餐饮场所严禁使用燃气(燃气供暖不在此范围内),并定期组织对油烟道进行清洗。新建高层公共建筑及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高层建筑应聘请专业机构或人员定期检测维护电气线路、燃气管线,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更换。
(三)夯实消防基础设施建设。
11.保持建筑消防设施完好。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月对自动消防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测试,定期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因维修等原因需停用建筑消防设施的,严格内部审批,落实防范措施。
12.实施消防安全智能管控。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应接入物联网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高层建筑人员密集部位安装客流监控设备,使用燃气的部位设置燃气泄漏报警和自动切断装置,具有电气火灾危险的场所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3.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高层住宅小区规范车辆停放,结合实际设置立体停车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在道路上停放的车辆列入交警管理范围。在高层建筑安全距离外,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存放和充电场所。在未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推广安装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等消防设施。在新建高层住宅建筑配备家用灭火应急救援器材箱,与建筑消防设施一并纳入工程验收范围。
14.落实隐患问题整改经费。引导保险机构开发适合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需求的保险产品,兜底引入保险机制。高层建筑保修期内,消防设施检测、维修等产生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除相关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修和维护费用外,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改造费用应纳入建筑专项维修资金开支范围,对于消防设施瘫痪、严重故障等紧急情况,业主、物业企业和相关职能部门简化专项维修资金支出程序和环节。多产权、多家合用且无统一管理机构或无专项维修资金的建筑,由多产权单位共同落实整改费用。
(四)提升灭火应急救援能力。
15.夯实灭火救援基础。加强城市各类专项规划与消防规划的衔接,严格落实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对违反城市消防专项规划造成事故或隐患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按标准预留消防站建设用地,在高层住宅集中区域或老旧城区,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消防站,缩短灭火救援响应时间。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回车场、消防扑救场地进行绿化或设置景观设施,严禁遮挡自然排烟窗口、消防救援窗口等设施。
16.加强专业队伍建设。高层建筑密集和有条件的城市,应建立灭火救援专业处置队,配备专业骨干和高精尖车辆装备,利用数字化预案和模拟训练设施,定期开展实战化训练,发挥高层建筑灭火救援尖刀作用。
17.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县级以上城市应建立健全高层建筑火灾应急救援联动机制,规范队伍指挥调度、联动处置、综合保障等制度,开展联合会商和实战演练。成立灭火救援专家组,定期对灭火救援工作开展调查评估和分析研判。
(五)普及消防安全常识技能。
18.加强公众消防宣传。各新闻单位、高层公共建筑管理使用单位利用图文、音视频媒体开展消防安全宣传,重点提示场所火灾危险性、安全疏散路线、灭火器材位置和使用方法等内容。高层住宅建筑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宣传栏,提示安全用火、用电、用气,及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等常识。
19.强化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及经营、使用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每年参加一次消防安全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及建筑内场所员工在入职、转岗前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物业服务企业定期对高层住宅建筑内住户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20.制定预案并组织演练。高层建筑产权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高层建筑内场所分别制定应急疏散预案,组织开展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火灾,会报火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逃生和自救。
三、职责分工
(一)各级政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纳入平安建设等工作统筹部署,定期对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职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重大及区域性火灾隐患开展综合治理。督促辖区内未实行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业主或者使用人进行自我管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防火检查和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强制淘汰过期消防器材。
(二)行业部门责任。
1.住房建设部门。指导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标准规范对高层建筑进行消防安全性审查,指导各参建单位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监管,按相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性开展验收。督促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或物业服务企业委托消防服务企业等专业单位获取消防服务,将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服务质量纳入行业管理、信用评价重要内容。将高层建筑消防设施更新改造列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将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纳入安全生产检查重要内容,督促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依法开展高层建筑消防监督检查,督促单位、个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制订灭火救援预案,开展针对性技、战术研究,承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
3.自然资源部门。将涉及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避难场所规划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统一管理,对高层建筑建设方案进行审查。
4.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加强对高层建筑安装使用消防产品的质量管理。
5.城市管理部门。加强高层建筑户外广告牌、景观照明等设施和其他装饰装修设施的监督管理。
6.财政部门。每年安排一定的经费,配备更新消防装备以提升救援水平。
7.其他职能部门。依法履行对所属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消防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将强化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作为防范火灾、维护安全的重要举措,贯穿到本地区、本系统主要工作中,与重点任务同部署、同落实。
(二)齐抓共管,合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细化任务分工,统筹抓好贯彻落实。要健全定期会商、情况通报、联合执法等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强化隐患防控和应急联动,全面提升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水平。
(三)强化督导,狠抓落实。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落实、效果不明显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督促整改,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发生高层建筑火灾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五年。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7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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