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将实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行业退出、永久禁入机制 《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近日出台
2020年06月19日 14:37:12智慧消防3205
近日,江苏省发布了《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涉及14项主要任务。包括消防前景、监管措施、智慧消防等,重点总结如下:
(一)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
(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
(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五)优化便民利企服务。
(六)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七)加强重点监管
(八)强化信用监管。
(九)推行“互联网+监管”。
(十)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
(十一)修订完善消防法规规章。
(十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
(十三)严格消防执法监督管理。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全面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仪式上的重要训词和中央政治局第十九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安全发展理念,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决策部署,推动消防执法理念、制度、作风全方位深层次变革,打造清正廉洁、作风优良、服务为民的消防执法队伍,构建科学合理、规范高效、公正公开的消防监督管理体系,增强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确保消防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向好,为推动全省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加快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提供安全保障。(一)落实国家消防技术服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关于取消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资质许可制度的规定,企业办理营业执照后符合从业条件即可开展从业活动。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机构的技术服务结论不再作为消防审批的前置条件。建立消防救援、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推送企业注册登记、抽查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标准和监督办法,引导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依法惩处不具备从业条件、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研究出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行业退出、永久禁入的相关规定及落实措施。(二)简化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实行告知承诺管理。公众聚集场所应当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承担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属于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和其他建设工程范围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应当在消防验收合格或消防验收备案通过后,向消防救援部门提出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规定范围之外的公众聚集场所,纳入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范围。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苏州、连云港片区试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其他地区积极做好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告知承诺制准备。积极探索建立跨部门联合工作机制,实现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现场核查与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备案有效衔接。(三)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落实工程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等要求,优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工作,强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落实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技术服务机构等单位主体责任,依法查处建设工程违反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的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完善建设工程消防信息资料共享机制,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共享建筑总平面、建筑平面、消防设施系统图等图纸、资料。(四)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消防产品自愿性认证和强制性认证制度,公共场所、住宅使用的火灾报警产品、灭火器、避难逃生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其他消防产品改为自愿性认证。向社会开放消防产品认证检验市场。凡是具备法定条件的认证、检验机构,均可开展认证、检验工作,对出具的文件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研究出台我省消防产品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质量监管办法,建立消防产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定期发布抽查计划,强化监督抽查,发现质量问题的坚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优化便民利企服务。实行容缺后补、绿色通道、邮政或快递送达等便利化措施,推行预约办理、同城通办、跨层联办、一对一专办等服务方式,多渠道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全面推行火灾损失统计、举报投诉受理、罚款缴纳、解除临时查封申请和恢复使用生产经营申请等事项“网上办”和“掌上办”,实现消防事项办理“不见面”和“最多跑一次”。将火灾风险辨识、消防安全评估、消防教育培训、老弱残幼等特困人群消防安全监护等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实现全社会消防安全需求足量供给。发展培训力量,推行免费消防培训,培养消防安全“明白人”队伍,将消防设施操作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纳入“安全技能提升行动计划”。开展消防宣传进机关、进学校、进社区、进家庭、进企业、进农村、进公园、进宗教活动场所活动,加强警示教育,强化全民消防安全意识。宣传、广电部门广泛开展消防宣传,在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的黄金时段、重要版面和显著位置免费刊播消防公益广告。(六)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定年度检查计划,明确抽查范围、抽查事项和抽查细则,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明确监管形式。探索在线监测、网上执法等非实地检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的抽查方式。针对不同履责状况、风险等级、信用水平的对象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合理确定、浮动调整抽查频次。探索建立履职能力评价及激励惩戒机制,实行消防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履职积分制管理。实行“预约制”消防监督检查模式,将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履职情况作为重点检查内容,通过管住“人”推动管好“事”。(七)加强重点监管。探索将重点监管与“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融合,研究专项治理条件、程序和内容,定期分析研判消防安全形势,适时组织开展集中整治,实现综合监管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联合精准治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救援部门切实加大对人员密集场所监管力度。引导保险公司支持消防公益事业,加大火灾防灾防损资金投入,指导单位加强火灾隐患整改。积极开展火灾隐患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出台消防举报投诉奖励和“吹哨人”制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接到消防举报投诉及时核查并反馈,做到件件有回音、事事有落实。(八)强化信用监管。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信用体系,构建跨地区、跨行业、跨领域的消防安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实现消防信用记录互信互认。研究出台“黑名单”管理制度,对受到消防行政处罚、涉及消防安全的刑事责任追究和承诺严重失实、重大火灾隐患、拒不改正违法行为以及有多次违法记录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认定其失信行为严重程度,符合严重失信认定规定的纳入“黑名单”管理。探索在市场准入、项目审批、土地供应、融资授信、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政府资金支持等方面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构建信用修复机制,对积极配合整改、有效整改消防安全隐患、消除社会不良影响的,及时予以信用修复,做到惩戒失信、奖励守信。(九)推行“互联网+监管”。按照省政府消防大数据平台建设应用工作要求,加快推进“智慧消防”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决策水平和打赢能力。运用物联网和大数据技术,集成和整合有关部门、重点平台数据,提高大数据网络系统的覆盖范围和数据共享应用水平,全时段、可视化监测消防安全状况,实时化、智能化评估消防安全风险,实现差异化精准监管。将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纳入公共消防设施同步推进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建设的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设工程全部接入消防设施联网监测系统。(十)强化火灾事故责任追究。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严肃倒查问责。逐起组织调查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全面倒查工程建设以及中介服务、消防产品、使用管理等各方主体责任,依法给予相关责任单位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相关责任人员暂停执业、吊销资格证书、一定时间内直至终身行业禁入等处罚;对监管责任不落实或履职不力、失职渎职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依纪严肃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立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调查处理信息通报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制度。健全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等刑事案件和职务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移送、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机制。监察、公安、检察、法院、消防救援、应急管理等部门加强联系协作,综合运用各类督察问责手段,促进各方消防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十一)修订完善消防法规规章。清理、修改、完善与消防执法改革不相适应的政策规定,清除制约改革发展的法规制度障碍,做好政策制度衔接,为改革顺利推进提供法治保障。总结和吸取火灾事故教训,破解消防安全机制性和瓶颈性难题,固化专项治理工作措施和做法,研究制定消防安全标准和制度规定。加快推进江苏省消防条例、农村消防管理办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政府专职消防队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修订工作,制定住宅小区物业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十二)加强消防监管力量建设。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和负有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的行业领域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要求,明确承担消防安全工作职责的机构、人员及其职责。根据国家部署,加强基层消防监管工作,明确乡镇(街道)审批服务机构和综合行政执法队伍消防工作职责,按照法定程序赋予其消防监督执法权限。修订完善我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监督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公安派出所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明确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清单,加强网格管理人员培训,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十三)严格消防执法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双人执法、持证上岗制度,消防干部、消防员必须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方可从事执法活动。全面落实消防执法全过程记录、消防执法事项法制审核、消防执法公示“三项制度”,实现消防执法全程监督。严格落实《消防法》确定的执法主体责任,制定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细化量化具体的处罚条件、情形、种类和幅度,加强对处罚裁量情况的日常抽查,防止标准不一、执法随意。制定情节轻微、当场改正的消防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对案情复杂及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或较大数额罚款等处罚的,应当集体讨论决定,并按照规定组织听证,有关情况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落实执法事项回访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落实消防救援部门与行业协会、中介组织彻底脱钩。(十四)严格违规从业限制和消防执法责任追究。制定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人员职业规范,明确有关人员及其近亲属从业限制,严格落实回避制度。住房城乡建设、消防救援部门人员不得指定或变相指定消防工程施工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消防干部及其近亲属不准承揽消防工程、经营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生产销售消防产品。辞去公职或离退休的消防领导干部和执法干部在离任5年内,其他干部在离职3年内,不得接受原任职地区消防企业和中介机构聘任,或从事与消防行业相关的营利活动。建立健全消防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质量终身负责制,梳理执法岗位和执法人员具体责任清单,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对发现的消防执法不作为和乱作为等问题,坚决做到有责必问、追责必严。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犯罪的,移交监察机关立案调查。及时通报消防执法、违规从业的典型违纪违法案件,强化警示教育。(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有关要求,切实履行领导责任,将贯彻落实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层层压实责任,明确责任到人,细化工作措施,落实经费保障,加强协作配合,积极指导推动相关任务落实。(二)强化协同监管。各部门要加强沟通衔接,平稳有序推进职责划转和取消、精简审批事项等工作,实现无缝对接。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管、公安、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部门要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综合运用提醒、约谈、告诫等手段,及时化解风险,实施联合惩处。(三)抓好督促落实。各地、各部门要明确工作要求,严格落实责任,做细做实各项改革工作。加强对本意见落实情况的督促指导,适时组织对落实消防执法改革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对落实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