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消防条例》(安徽省消防条例-2022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版全文附下载)

小文3年前 (2022-08-03)支持与服务5225

安徽省消防条例

 

20108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2729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体系。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消防基础设施、设备建设,提高消防科技水平,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消防工作协调机制,设立消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问题,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依法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承担消防监督和应急救援等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加强消防监督检查、火灾隐患核查、火灾事故调查、违法行为处罚等方面的协作,加强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

第六条 预防火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结合自身特点,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组织人员疏散逃生和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第八条 鼓励、支持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推广使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装备。

鼓励、支持运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推进智慧消防建设。

第九条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优待等,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符合条件的,应当依法评定为烈士。

第十条 每年11月为本省消防安全宣传月。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消防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二)编制消防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检查;

(四)支持和保障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技术服务和物防、技防等工作;

(五)对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或者区域性火灾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予以整改;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督促本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

(二)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

(三)利用城市网格化等综合管理平台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组织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相关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监督指导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

(二)依法开展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三)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宣传,组织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根据需要指导单位开展消防演练;

(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

(五)组织、指挥、承担火灾扑救工作;

(六)参加政府统一领导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十五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相关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和实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七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公安派出所按照国家规定履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等职责。

第十九条 教育、经济和信息化、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邮政、宗教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本系统、行业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对行业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及时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二十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消防安全制度,明确消防安全管理人及其职责,组织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协助相关部门开展消防法律法规、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疏散人员,扑救初期火灾。

第二十一条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三)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员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

(六)组织火灾自救,保护火灾现场,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履行单位消防安全职责。具体要求由省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规定。

第二十二条 依法确定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履行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本单位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五)自行或者委托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评估,并自评估完成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评估报告报所在地消防救援机构备案;

(六)积极应用消防远程监控、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消防安全防范措施。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确定,由应急管理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从事家庭生产加工、农家乐、民宿等经营活动的,应当落实消防安全措施,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器材,做好消防安全工作。农家乐、民宿的消防安全要求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四条 实行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产权单位提供的建筑物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经营的单位应当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管理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承接物业管理时,查验共用消防设施的完好状况,做好查验、交接记录,并告知业主委员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应当及时告知全体业主,并报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制定管理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建立消防档案,明确具体部门或者人员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记载消防档案;

(三)定期对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进行维护管理,保持完好有效;

(四)按照规定设置电动自行车存放和充电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并加强管理;

(五)开展防火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对业主、使用人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公安派出所依法处理;

(六)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管理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损坏,需要动用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更新和改造的,按照国家和本省住宅物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

无物业服务企业的住宅区的消防安全日常管理,由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代管或者指定单位管理。

    第二十六条 高层建筑的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统一管理人,应当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防火巡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和消防设施完好有效;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场所、器材装备,定期进行消防技能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七条  个人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积极接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学习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等消防知识,参加消防演练,提高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能力。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一节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并组织实施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建立健全消防宣传网络和工作机制,全面开展多种形式的经常性宣传教育。

第二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传,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工作,开展消防演练,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教育机构、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将消防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和培训内容,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自救训练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

科学技术、司法行政、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科普、普法、文化和旅游服务等工作内容。

第三十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科协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用火用电、火灾预防、初起火灾扑救、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常识的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宣传消防知识,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等单位应当结合各自服务范围,组织开展相关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第二节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三十一条 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的公共消防设施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政府依法决定调整的,由自然资源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按照规划另行确定适当地点。

第三十二条  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应当科学、合理,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应当及时调整、完善。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并保持完好有效。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及时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合理规划建设小型消防站。全国重点镇、省重点中心建制镇应当设立消防站,其他有条件的乡镇可以建立消防站,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应当建立消防点。地域相近的消防站点,可以统筹规划建立。

消防站的设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备消防车辆、器材装备、火灾报警和消防通信指挥系统等设施。消防点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装备。

统一规划的农村住宅区,应当设置必要的消防设施。

 

第三节  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管理

 

第三十四条 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

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同意的消防设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十五条  经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三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场所内使用的不燃、难燃材料应当有燃烧性能标识。

第三十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工棚、宿舍等临时建筑的设置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规定。

 

第四节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当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城市人民防空地下工程和其他地下工程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有关地下空间消防安全的管理规定,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

第三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在营业期间不得有下列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在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区域使用明火、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使用其他产生火灾危险的烟火制品;

(二)进行电焊、气焊(割)等明火作业;

(三)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四)其他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条  医院的门诊楼和病房楼、养老院、福利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应当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和要求。

第四十一条  禁止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禁止在燃气管道、输油管道及其配套设施上修筑建筑物、构筑物和堆放影响消防安全的物品。

支持发展电力、燃气等方面的火灾预测预警技术,提高预测预警能力,有效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十二条 公共交通运输工具应当配置必要的灭火、逃生、救生器材,在明显位置标明紧急疏散警示。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搭乘公共交通运输工具。

第四十三条  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每班不少于两人,并持证上岗。

第四十四条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技能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第四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好火灾预防工作,禁止下列行为:

(一)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二)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

(三)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防烟分区;

(四)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五)在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六)指使、强令他人从事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生产和作业;

(七)在建筑物内的疏散通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第四章  消防组织

 

第四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乡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培养消防技术人才,增强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火灾防控、消防宣传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

不在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保护半径范围内的历史文化名镇、省级以上重点镇、中心镇,建成区面积超过二平方公里或者常住人口超过一万人的乡(镇)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省级以上风景名胜区和列为省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根据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或者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单位根据需要,依托治安联防、保安等组织建立志愿消防队。

第四十八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维护装备器材,落实执勤值班制度,保持人员、消防装备处于经常性战备状态,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能力。

第四十九条  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依法与消防员签订劳动或者聘用合同,保障消防员依法享受保险和工资、福利待遇。组建单位应当保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经费和消防业务经费。

第五十条  志愿消防队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知识和消防技能的学习,定期组织开展消防演练、消防安全宣传、防火检查巡查,参与火灾扑救,协助保护火灾现场等工作。

志愿消防队员参加外单位火灾扑救时,本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五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各类消防组织进行培训和业务指导,制定相应培训计划,注重消防救援专业知识和消防员自身安全知识培训,明确培训标准和要求。

 

第五章  灭火救援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开展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救火防护装备等保障,开展必要的演练,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专业性、科学性。

第五十三条  任何人发现火灾都应当立即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为火灾报警无偿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

禁止谎报火警。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扑救。邻近单位有义务支援发生火灾单位扑灭火灾、抢救人员和财物。

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

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发生火灾,事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疏散危险区域内的人员,并采取措施防止爆炸或者中毒等事故发生。

第五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接到火警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进行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职消防队应当服从消防救援机构的统一调动,参加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

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害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五十七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专职消防队在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预案演练、重大危险源火灾风险和危害评估等工作时,有关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第五十八条 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六章  火灾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五十九条  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火灾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一)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二)较大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重大火灾事故,由省人民政府负责;

(四)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布。有关单位应当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结果,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其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发生火灾的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当按照消防救援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未经消防救援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火灾现场,不得擅自清理、移动火灾现场物品。

第六十一条 火灾扑灭后,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资产评估机构对火灾直接财产损失进行鉴定或者评估。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或者评估报告按照规定可以作为消防救援机构统计火灾损失的依据。

第六十二条 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火灾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应当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实施失信联合惩戒。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与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消防工作目标责任书,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第六十四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十五条 消防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

(一)对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和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二)对单位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的监督抽查;

(三)对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

(四)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六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应当保密。

第六十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火灾隐患,应当向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公安或者应急管理等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隐患;接到通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依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采取临时查封措施

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和联合执法机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

第七十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权,做到公开、公正、严格、文明、廉洁、高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消防设计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备案抽查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消防安全检查、火灾事故调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不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

(四)接到报警后不立即赶赴现场;

(五)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六)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严重影响消防工作的,由有权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住宅区物业服务企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修改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未经依法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施工,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在人员密集场所室内外装修、装饰,未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

(二)在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以及具有火灾危险的车间、仓库等违反规定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未落实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或者值班人员无证上岗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国家对未落实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另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第七十七条 本条例自202291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安徽省消防条例.docx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xp@gdliontech.cn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本文链接:https://gdliontech.cn/support/669.html

分享给朋友:

相关文章

消防智能巡检app(智慧消防巡检软件平台)

消防智能巡检app(智慧消防巡检软件平台)

消防智能巡查平台由巡检平台、手机APP和消防器材定位设备三块构成。系统原理是以蓝牙4.0微定位技术配合手机APP唤醒功能,通过云端的平台系统完成对所有绑定的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物品和巡检人员的状态进行日常管理和监察。…

智慧消防+网格化管理,为群众筑牢安全屏障-新华网

智慧消防+网格化管理,为群众筑牢安全屏障-新华网

基层消防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夏季更是火灾多发季节,江苏各地消防部门依托“智慧消防+网格化管理”,不断筑牢安全屏障,守护群众安康。 “您好,消防通道禁止停车,请立即离开……”泰州市姜堰区锦绣佳园小区内一辆机动车停在消防车通道道上,影响了消防安全,路边的智慧探头随即发出声控报警。社区工作人员同步收到通知,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处理。“原来车辆乱停乱放后,经常不能及时进行挪动。现在有了这个系统后,我们手机上就能第一时间收到车辆乱停乱放的消息,从发现到处置,耗时仅十分钟左右。”小区安保…

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工厂智慧消防系统)

工厂消防安全管理平台(工厂智慧消防系统)

概述随着工业生产的日益发展,工厂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尤其是火灾事故的发生,不仅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还可能威胁到员工的生命安全。因此,构建一个高效、智能的消防系统对于预防和应对火灾至关重要。工厂智慧消防方案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提出的,旨在通过现代科技手段全面提升工厂的消防安全管理水平。组成工厂智慧消防方案由多个子系统构成,每个子系统都承担着特定的功能,共同构建了一个全面的消防安全网络。这些子系统主要包括:数字化消防安全巡查管理系统:负责日常消防安全检查,记录巡查结果,发现隐患及时通知相关部…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联网监测系统

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消防设备联网监测系统

概述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Internet of Things Monitoring System for Fire Protection Facilities, FIoT)是一种通过信息感知设备,按照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约定的协议,连接物体、人员、系统和信息资源的智能服务系统。该系统将消防设施与互联网连接,实现信息交换和处理,从而动态上传数据至监控中心,及时发现并处理消防设施的异常情况,确保消防安全。引用规范文件消防设施物联网监控系统的建设和运行应遵循以下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GB 4452-20…

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中,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设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智慧消防物联网系统中,消防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设置应符合哪些规定? 一、 消防物联网系统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物联监测的感知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智慧消防云管理平台(企业级智慧消防物联网设备管理平台)

智慧消防云管理平台(企业级智慧消防物联网设备管理平台)

概述智慧消防云管理平台是现代消防技术与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等先进技术融合的产物。该平台通过集中管理和智能分析,实现了对消防设施设备的全面、远程、实时监控,极大地提升了消防管理的效率和安全性。本文将深入探讨智慧消防云管理平台在物联网价值链中的重要作用,并详细介绍其核心功能和应用场景。核心功能1. 集中化管理智慧消防云管理平台提供了一个集中化的管理界面,用户可以一目了然地查看所有设备的状态和网络流量。这不仅简化了管理流程,还提高了管理效率。2. 实时监控平台通过实时监控消防设备的运行状态,及时发现…

基于物联网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架构展望

基于物联网的消防联动控制系统架构展望

近年来,建 / 构筑物呈现出建筑体量扩大化及使用功能复杂化的发展趋势,建 / 构筑物的这种发展趋势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容量和控制功能提出了更高需求,也对系统运行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出了更高挑战;同时,各地智慧消防、智慧城市的建设也对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物联网功能提出了新的需求。然而,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现有的架构模式及功能业已不能完全满足新形势下建 / 构筑物上述消防功能的需求。笔者依据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修订思路,对未来消防联动控制的架构形式和系统功能进行简要解析和展望。…

智慧消防维保:消防设施维保行业中维保市场的新机遇

智慧消防维保:消防设施维保行业中维保市场的新机遇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全国各地的大型商业综合体、高层公共建筑、高层住宅数量不断增加,其建筑中按规范设计安装的各类自动消防设施也越来越完备,因而如何保障已安装的自动消防设施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可靠、稳定运行,是各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重重之重。公安部于2014年5月1日起正式颁布施行《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其中消防设施维保公司正式进入社会大众的视线,这些公司专门承担建筑消防设施维护和保养工作,是市场经济体制下消防工作社会化的重要角色和推动力量。…

加油站智慧消防系统(加油站智慧消防建设方案)

加油站智慧消防系统(加油站智慧消防建设方案)

概述加油站智慧消防系统是一种集成了现代信息技术与传统消防技术的综合性安全管理系统。随着车辆数量的急剧增长,加油站的人流也随之增加,而加油站作为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和流通地点,对于消防安全的要求极为严格。传统的消防手段已难以满足当前的安全需求,因此,智慧消防系统的出现成为了提升加油站安全管理水平的重要途径。该系统利用物联网、云计算等先进技术,实现了对加油站消防设施的实时监测与管理,有效提高了火灾预防与应对的能力。组成加油站智慧消防系统由多个部分构成,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智能感知设备:如独立式光电火灾…

智慧消防总体拓扑图(智慧消防联网系统解决方案)

智慧消防总体拓扑图(智慧消防联网系统解决方案)

智慧消防解决方案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汇聚多方数据,构建消防大数据汇聚与支撑平台,研发贯穿隐患排查、防火监督、灭火救援、后勤管理、大数据创新应用的消防应用系统。实现各项消防业务工作流程化管理和协同运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提高各消防责任方的消防科技水平,促进消防工作社会化的贯彻与实施,全面提升消防安全水平。…

灭火器消防设施巡检管理系统(消防设备RFID条形码巡检系统)

灭火器消防设施巡检管理系统(消防设备RFID条形码巡检系统)

基于RFID(条形码)电子身份证又称射频标签…

智慧消防AI监管平台及智慧消防变电站监管平台软硬件一体解决方案

智慧消防AI监管平台及智慧消防变电站监管平台软硬件一体解决方案

智慧消防系统适用性和实用性极强,可以将传统消防系统和新型智慧消防系统完美融合,一体纳入智慧消防管理范畴,广泛应用于九小场所、高层建筑、仓储物流、文物古建、商业综合体、化工园区、学校、医院等场景;为用户提供隐患监测、自动预警、危险定位、可视化运维、数据分析、态势评估、安全防护、后台管理等系统应用。…

消防安全智慧监测方案(城市消防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解决方案)

消防安全智慧监测方案(城市消防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解决方案)

城市消防安全监测预警系统解决方案综合利用对接现有消防设备或改造加装新型传感器,充分使用5G/4G/LoRa/NB物联通讯组网技术、全面采集设备状态数据,充分利用AI先进算法,大数据分析等先进信息化技术,全面提升消防领域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实现消防设施运行情况低成本、无死角、远程、实时监控管理。 目前大多数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面临以下的难点: ●消…

电力智能运维管理系统(一种电力系统智能运维管理)

电力智能运维管理系统(一种电力系统智能运维管理)

电力智能运维管理系统通过智慧运维平台,充分挖掘现有系统数据,辅助运检、调度策略的制定,实现运检策略的优化,最终构建“原始数据-设备画像-分析挖掘-策略制定-资源优化”的数据资产应用体系,完善生产指挥决策体系,对管控平台进行强有力的支持,推动设备状态全景化,数据分析智能化、生产指挥集约化,运检管理精益化全面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