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图中消防设计技术审查13大要点!(2)
10.1审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管道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2根据建筑物的不同用途、规模,审查场所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2.1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是否按照规范要求不循环使用;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是否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10.2.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采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采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采暖。
10.3审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3.1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3.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4审查采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0.5审查防火阀的动作温度选择、防火阀的设置位置,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10.6审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1审查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保护对象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的确定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审查消防电源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1消防电源设计是否与《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规定的相应用电负荷等级要求一致。
11.2.2一、二级负荷消防电源采用自备发电机时,发电机的规格、型号、功率、设置位置、燃料及启动方式、供电时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2.3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是否符合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不同类别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规范要求。
11.3审查消防配电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3.1消防用电设备是否采用专用供电回路,保证当建筑内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11.3.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是否独立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消防电梯等的供电,是否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11.3.3消防配电线路的敷设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审查用电系统防火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4.1供电线路。架空线路与保护对象的间距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电力电缆及用电线路是否按相关规范要求敷设。
11.4.2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可燃材料仓库灯具的选型是否符合要求,灯具的发热部件是否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配电箱及开关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要求。
11.4.3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11.4.4部分火灾危险性较大场所是否按规范要求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5审查消防应急疏散照明及指示标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5.1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部位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2不同场所的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应符合规范要求。
11.5.3应急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特殊场所应设置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1.5.4灯具是否符合《消防安全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规定。
11.6审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6.1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保护对象分级,设置部位,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1.6.2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11.6.3火灾探测器、火灾手动报警按钮、火灾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系统接地的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6.4系统的布线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导线的选择,系统传输线路的敷设方式;系统的供电可靠性、系统的接地等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1.6.5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功能不同,审查消防联动控制系统的设计。重点审查系统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和干粉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空调通风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电梯回降装置、防火门及卷帘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系统、消防通讯系统等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设计。
12.1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1.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是否独立设置,是否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是否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12.2审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燃气锅炉房是否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2.1确定危险区域的范围,审查泄压口位置是否影响室内、外的安全条件,是否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
12.2.2泄压面积是否充足、泄压形式是否适当。
12.2.3泄压设施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是否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屋顶上的泄压设施是否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的质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3审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设备、总控制室、分控制室的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3.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是否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12.3.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是否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12.3.3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是否独立设置。
12.3.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贴邻外墙设置时,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12.4审查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是否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是否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是否通风良好。
12.5审查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是否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
12.5.1采用绝缘材料作整体面层时是否采取防静电措施。
12.5.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其内表面是否平整、光滑、易于清扫。
12.5.3厂房内不宜设置地沟,必须设置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2.6审查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是否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其下水道是否设置隔油设施。
12.7审查甲、乙、丙类液体仓库是否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是否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12.8审查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必须贴邻本厂房时,是否设置防爆墙与厂房分隔。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与相邻区域连通处是否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
12.9审查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13.1审查设计说明及相关图纸,明确装修工程所在建筑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装修范围应明确所在楼层,若不是整层装修则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13.2审查装修工程的使用性质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使用性质相一致。装修工程的使用性质如果与原设计不一致,则应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申报土建调整。
13.3审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3.1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由点——楼梯、线——走道、面——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和畅通,楼梯间应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走道应核对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防火分区是否改变,核对面积大小、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分区的界线是否清晰。
13.4 审查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4.1装修范围内是否存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
13.5审查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是否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6审查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防火隔热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6.1配电箱的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6.2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13.6.3灯饰的材料燃烧性能等级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13.7审查建筑内部装修是否遮挡消防设施,是否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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