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国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现有相关法律规定汇总
1、GB50045-95(2005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其中在条文9.5.1里规定: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宜设置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2、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条文11.2.7里规定: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这些场所包括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等。
3、国家标准《建筑电气火灾预防要求和检测方法》有关条文也明确要求“应在电源进线端设置自动切断电源或报警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4、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产品应满足:GB14287.1-2005《电气火灾监控设备》、 GB14287.2-2005《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GB14287.3-2005《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安装和运行应满足GB13955-200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
6、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供电应满足GB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的要求
7、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应满足《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设计方法》的要求(暂行规定)
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第8.4条规定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本条为强制性条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早期发现和通报火警信息,及时通知人员进行疏散、灭火的作用,应用广泛。本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一时间停留人数较多,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可燃物较多,火灾蔓延迅速,扑救困难的场所或建筑;以及不易及时发现火灾且性质重要的场所或建筑。该规定是对国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实践经验的总结,并考虑了我国经济发展水平。本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如卫生间、泳池、水泵房等外,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第9条关于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相关规定。
10、《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14第10.2.7条规定下列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用电负荷宜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1、《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2011第6.4.1条规定当建筑物配电系统符合下列情况时,宜设置剩余电流监测或保护电器,其应动作于信号或切断电源。
1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第13.12.1条规定:为防范电气火灾,下列民用建筑物的配电线路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第7.3.16 条规定: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强条)
14、《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84-2012第17.4.1规定: 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15、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16、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
17、公安部消防局《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公消【2017】83号必须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8、国务院《文物建筑电气防火导则(试行)》(以下简称《导则》):文物保护单位要逐级逐岗位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完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防火检查巡查、火灾隐患整改等要求;要按照国家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增设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简易喷淋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行物联网消防安全监控管理,提高火灾早期发现和处置水平;
19、《北京市公安局消防局关于印发积极推进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安装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预防电气火灾受到了政府及消防局各单位的高度重视,各消防部门陆续对辖区重点单位发出建议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通知。
20、莆田市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全市火灾防控工作的通知》:,加强对乱拉乱接电气线路问题进行整改,将电气线路改造纳入城中村、棚户区、老旧小区和传统村落改造工作内容,鼓励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1、河南省“十三五”消防事业发展规划:(三)加强社会火灾防控工作中第3.加强突出问题消防安全治理:各级政府要组织开展电气火灾专项整治,集中治理电气线路老化损坏、私拉乱接等问题,推广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2、江苏消防版《汗蒸类场所防火技术要点》:4 电气 4.1 汗蒸类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3、《浙江省汗蒸房消防安全整治要求》: 第八条 电加热汗蒸房所在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24、《公安部消防局发布2017年工作重点》:其中第三条和第12条事项强调了“推动电气防火设施研发,安装电气火灾监控设备。充分发挥“四所一中心”的作用,加快“40兆帕空气呼吸器”、火灾预警系统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等科研成果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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