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通知_山东省公安厅
山东省公安厅文件
鲁公通[2013]33号
——————————————————
关于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通知
各市公安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电器产品广泛应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由于电气故障引发的火灾也与日剧增,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巨大的损失。据统计,2012年全省共发生电气火灾1051起,死亡2人,分别占全年火灾起数、死亡人总数的27.8%和11.8%。为有效预防电气火灾事故,省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认真动员部署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控电气线路的故障和异常状态,有效预防漏电引起的电气火灾。推广应用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是从源头上预防电气火灾的有效措施,各地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周密方案,定期进行调度,加大监督执法力度,积极推进技术防范,切实抓好落实,全力营造良好的社会消防安全环境。
二、严格市场准入,确保产品质量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称为漏电火灾报警系统),其产品标准为GB14287-2005,生产企业生产的该类产品,必须经国家消防电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测合格、取得型式检验报告后,方具备市场准入资格。该类产品应严格按照山东省地方标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DB37/T 2122-2012)进行设计、施工、调试及维护,其监控部分应安装在配电室或配电箱处,控制部分应安装在社会单位消防控制室内,社会单位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应安装在值班室内。
三、明确推广范围,实行重点监控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95 2005版)、《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2008)的规定,下列单位、场所应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二)高层、地下建筑中的人员密集场所;
(三)影剧院、录像厅、礼堂、放映厅、歌舞娱乐、游乐场所、休闲、健身等公共娱乐场所;
(四)按二级负荷供电的多层建筑中,建筑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公共建筑;
(五)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六)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其他公共建筑物。
四、明确工作目标,积极推广应用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3年2月)。各地要充分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电气火灾事故的危害性,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营造良好氛围。通过召开社会单位负责人座谈会等形式,讲解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构造、原理和性能特点,市场准入要求及适用场所,督促社会单位自觉采用新技术、新装备,达到降低火灾机率、减少人员生命财产损失的目的。
(二)摸底排查阶段(2013年3月至2013年4月)。各地要结合“除火患,保平安”冬春专项行动的开展,对辖区内单位进行全面排查,对属于推广范围的社会单位逐一登记,摸清底数,建立台帐。排查工作要严格落实“实名制”,对排查的建筑、场所如实记载检查人员的姓名、检查时间,并存档备查。要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认真做好技术指导,确保社会单位正确选用产品,并明确安装部位、完成时间,切实防范电气火灾事故的发生。
(三)安装验收阶段(2013年5月至2014年12月)。各地要制定安装计划进度表,统筹安排,结合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主动上门为社会单位进行咨询指导,以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公共娱乐场所为推广重点,打造示范样板单位,树立先进典型,以点带面,逐步推进。2013年12月底前,推广范围内50%的社会单位应安装完毕;2014年12月底前,推广范围内的单位全部安装完毕。
各地在督促既有建筑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同时,要加强对新、改、扩建建设工程的监督检查,积极推广应用。自2013年2月份起,在对新、改、扩建的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及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时,要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纳入范围,确保经验收、备案抽查、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建设工程均安装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五、加强工作调度,推动工作开展
各地要于每月25日前,将阶段性工作开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及《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推广应用进度表》通过办公系统报厅消防总队。2014年12月底前将本底推广应用的总体情况、取得的成效、今后改进和加强工作的意见写出专题报告报省厅消防总队。省厅将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各地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督查,督查情况纳入全年消防工作考评内容。
山东省公安厅
2013年2月4日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 xp@gdliontech.cn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