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期
本工程计划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年___月___日竣工。供应商报价时按此工期编制施工进度计划安排,实际施工工期签订合同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价不因实际施工工期调整而调整。
承包人所报工期,除发包人及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一律不得顺延,季节性施工应包括在工期内,不予顺延。
二、工程质量与验收标准
1、本工程要求质量标准为:一次性验收合格。
2、本工程按照国家现行工程验收规范、标准进行评定验收。
三、合同结算方式
本工程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
1、固定总价合同;
2、固定单价合同。
采购文件中所列的工程量只作为此次报价的参考,不作为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
最终结算与支付以经采购人及监理单位共同认可的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与成交综合单价的乘积为最终依据。
四、工程价款结算方法
工程完工,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工程结算审计完毕后,付款至审计额的 95 %。建设单位留工程结算总价 5 %的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期满后付清。
五、材料和设备供应方式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方式。除采购人要求外,本工程所需材料、设备均由承包人组织采购、运输供应。承包人采购、供应的材料、设备应保证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所有材料、设备应具有相应的质量合格证和必要的检验报告等产品证明。材料进场前须经发包人验收后方可进场。在工程施工过程中若因承包人使用假冒伪劣材料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除赔偿发包人直接经济损失外,发包人对承包人处以合同价款 15%的罚款且应无条件返修至合格标准。
六、设计变更
1、施工中如发生设计变更,按如下方法办理:
(1)施工中发生设计变更必须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包人、监理单位、承包人各方代表签字认可后,方可施工。
(2)承包人收到设计变更后,应于 24 小时内提出异议,并以书面形式报给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代表、监理工程师应于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3)承包人如对设计变更无异议,须在 3 天内将因设计变更而产生的造价追加、减少,报监理、发包人代表批准后,方可施工。
2、工程量的调整:
本工程所有由供应商自行报价的项目,成交后综合单价一次性包死,政策性调整不予调整。工程结算时以下情况予以考虑:
(1)部分分项工程量: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核实、签证的工程量超过单项工程量±15%及以上部分工程量;
(2)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证的原工程量清单没有的新增项目;
(3)建设方、监理方和施工方共同签证的采购文件中的暂定设备、材料实际采购价格与暂定价格的价差;
(4)因设计变更(包括材料变更、工程变更)引起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工程量的变化,可由承包人按实际工程量行调整,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3、价款的调整:
3.1 因设计变更增加新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综合单价的确定原则:
3.1.1 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执行已有清单项目综
合单价;
3.1.2 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照类似项目综合单价执行;
3.1.3 原有工程量清单中没有相同或类似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其综合单价可由承包人根据有关规定编制,经发包人批准确认后,作为工程结算的依据。对于施工过程中变更增加的材料价格,除发包方另外定价的材料以外,凡报价中有的材料价格仍按报价中的材料价格,报价清单中没有的材料价格报发包方认价,综合单价经发包人及咨询单位签字认可,计入结算。
3.2 因设计变更增加或减少了原有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据其原有综合单价,进行价款的调整。
3.3 除工程设计变更及本工程采购文件的有关规定调整工程结算外,其它任何情况,如施工工艺、施工机械、市场价格变化等任何情况,均不允许调整综合单价。
3.4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其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结算时不予调整;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负责承担。
3.5 成交供应商不得以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尚未确认为由,停止、延误变更部分的施工;如发生,应承担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3.6 现场工程经济签证、发包人设计变更的,上述费用在竣工结算时一并支付。
七、奖罚条例
1、质量奖罚:工程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否则扣罚工程总造价 3 %的款额,并必须在双方约定限期内无偿返修至合格。
2、工期奖罚:总工期以合同为准,工期每延误一天,罚合同造价的万分之五。发包人或工程师在发现气温太高或太低及其他恶劣天气,而承包人不按规范采取和提供有关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有权停止进行任何工作,有关工期延误,将由承包人负责。
八、工程保修
1、本工程按照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有关规定实行保修,按工程造价的 5%留作保修金(免息)。承包人必须按采购人要求的合理时限对工程的质量缺陷进行维修,否则,发包人有权另行安排队伍维修,费用从保修金扣除。
2、详细保修条款合同签定时约定。
九、双方责任
(一)发包人责任:
1、发包人派代表在工地进行技术、安全监督、检查,办理有关施工签证、验收手续等,并提供相关资料,解决应由发包人解决的问题。
2、工程变更,发包人应于三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并签订补充合同或另外办理施工签证。否则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并相应顺延工期。
(二)承包人责任:
1、承包人应按照编制的施工方案严格组织施工。
2、承包人应制定安全措施,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若发生事故应由承包人承担所有责任。
3、承包人应提供详细措施,以确保住户的生活便利、用水用电及人身安全,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承包人应合理组织施工和机械车辆调配,保证工程按期完成。
5、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工地代表的统一指挥。
6、承包人必须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山东省建筑安装工程施工技术资料汇编》和发包人的要求,无偿及时向发包人提供三套施工及竣工资料。
十、履约保函
承包人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7 日内,须向发包人提交成交价 10%的履约保函。
按本采购文件规定执行并在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承包人拒绝在合同中约定关于履约担保之规定,则发包人将有充分的理由废除合同,并没收其保证金,若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保证金数额的,还应当就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发包人提供等额工程款支付担保。
十一、其它
1、承包人必须承诺协调好周边社会关系,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应包括在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外负担任何费用;若承包人不能按合同要求的开工日期按时进入施工现场,逾期 2 日进场,则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对发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
2、承包人负责做好安全防护措施,明确负责人、责任人。
3、其他本工程所需临时设施的费用均应在报价中包含,不得因此要求额外的费用。
4、承包人除可对工期进行索赔外,其他一律不得索赔。
5、承包人必须保证实际施工到位人员与供应商员一致,否则给予处罚。
6、本工程无施工准备期, 确定成交结果后立即进场施工。
7、承包人接受发包人对本项目的各种管理奖罚制度。
8、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的银行开立账户,保证资金专款专用。
……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公章): 单位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电 话: 电 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