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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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规〔2025〕3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日 


东莞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维护保养和监督管理,提升消防灭火和综合应急救援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政消火栓,是指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城市道路配建,且与市政供水系统连接,由阀门、出水口和栓体等组成的公共消防供水装置。

  第四条 普通公路配建的消火栓参照市政消火栓的标准执行。普通公路是指除高速公路以外的普通国省干线公路和农村公路。

  第五条 各园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园区”)、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镇(街)”)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市政消火栓建设与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规划建设和维护管理职责,确保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

  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市政消火栓相关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等情况的评估和定期抽查工作,依法对火灾事故救援中市政消火栓的使用情况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章  市政消火栓规划和建设


  第七条 在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中,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各园区、镇(街)应当组织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和消防救援机构,编制消防专项规划,明确消防供水建设内容。

  (二)自然资源部门在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落实消防专项规划相关内容,明确市政消火栓的规划要求。

  (三)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四)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督促建设单位在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按照有关规定和国家标准及消防专项规划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做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五)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供水企业在供水管网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征求属地政府关于同步建设市政消火栓的有关事项。

  (六)财政部门应当将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和维护管理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新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纳入道路建设总投资,补建市政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经费、市政消火栓智能化改造及数字化管理平台建设维护经费,按道路分级管理权限和管理范围纳入市、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的财政预算。

  第八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主体应按下列要求履行建设职责:

  (一)已确定道路维护单位并已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未按要求设置市政消火栓的,由属地园区、镇(街)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补建工作;同时每年年底应对下一年度改建/补建计划进行公告。

  (二)未确定道路维护单位或已确定道路维护单位但未交付其维护管理的已建成道路,由属地园区、镇(街)组织道路建设、改造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补建工作。

  (三)因建设、改造单位撤销等原因造成不能明确道路建设、改造单位的已建成道路,由属地园区、镇(街)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改建或补建工作;同时每年年底应对下一年度改建/补建计划进行公告。

  (四)村(社区)自行建设的街坊路及村道,市政消火栓的改建或补建工作可以由村(社区)负责;同时每年年底应对下一年度改建/补建计划进行公告。

  (五)新建道路(含村(社区)自行新建的道路)由道路建设单位负责市政消火栓的新建工作。

  第九条 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快速路、城市主干路、次干路、支路、街坊路等城市道路应配建市政消火栓;普通公路应参考市政消火栓标准配建消火栓。

  (二)市政消火栓的建设遵循“道路谁投资,市政消火栓谁建设”的原则,与道路建设、改造实行“捆绑式”建设。市政消火栓必须与道路和市政供水管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期投入使用。

  (三)市政消火栓的建设应符合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当地的消防专项规划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改建、扩建道路和改建市政供水管网时,对不符合以上规定和要求的市政消火栓应当由改造单位改建或补建。

  (四)市政消火栓应当喷涂醒目的荧光标志,在易碰撞地段应设置防碰撞护栏,由市政消火栓建设单位负责落实。

  (五)消防用水除市政给水管网供给外,也可由人工水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供给,但应当确保消防用水的可靠性和适用性。在市政给水管道不能满足市政消火栓用水量的区域,应当设置消防水池或者天然水源消防取水设施。

  (六)新建、补建、改建市政消火栓应采用智能消火栓或预留信息化改造条件的消火栓。

  第十条 市政消火栓竣工后,建设单位可按阶段分段组织验收,验收过程需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一并参与,验收合格后应及时移交维护管理单位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接收。

  市政消火栓竣工验收后十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市政消火栓位置、大地2000坐标、地址、行政区、地面高程、口径、品牌、规格型号、类型等竣工验收资料提交至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三章  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和使用


  第十一条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负责监督城市道路范围内市政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属地供水企业做好保障市政消火栓供水和市政供水管网维护的工作。

  第十二条 市直管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会同市水务局、属地供水企业负责维护管理。属园区、镇(街)管理的公路、城市道路配套建设的市政消火栓由道路路段所在的园区、镇(街)组织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交通运输、城市供水等有关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村(社区)自行建设的街坊路及村道配套市政消火栓可以由村委会(居委会)负责维护管理。维护管理单位每年年底应对下一年度维修计划进行公告。

  第十三条 市政消火栓日常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确保市政消火栓完好有效,无部件缺损、油漆剥落、生锈等现象;

  (二)保持市政消火栓开关、闷盖开启灵活,无锈死、漏水等现象;

  (三)发现市政消火栓损毁的,及时进行修复或补建;

  (四)确保出水正常,压力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

  (五)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以及《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市政消防给水设施维护管理(GB∕T 36122)》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维护要求。

  本条第(一)至第(三)款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牵头负责,第(四)款由城市供水部门牵头负责。

  第十四条 市政消火栓的维护保养工作可以由维护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规定通过政府采购程序,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有偿服务,维护管理单位应做好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财政预算申报和核拨,履行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工作量审核确认工作。

  第十五条 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维护保养职责:

  (一)配备专职人员,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如实记录市政消火栓设置地点、坐标、数量、编号、规格、分布以及检查、损坏、维修、保养等情况,建立健全检查、维护和管理制度,动态更新维护保养记录,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符合要求。

  (二)每季度对负责区域内的市政消火栓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每半年试水一次,清除栓内污水;在重大节日及举办其他大型活动前开展专项保养,检查时应做好测试记录。

  (三)每年定期向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书面汇报市政消火栓维护保养情况,提交报送盖有公章的日常维护管理工作相关材料,如维护报告、维护保养记录表、维保工单、维保工作照片等。

  (四)向社会公布二十四小时故障报修电话,发现市政消火栓拆除、损坏或者接到报修电话的,应及时通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且在四十八小时内进行维修、更换或者补装。

  第十六条 河流、湖泊、池塘、市政景观水池等消防水源的消防取水设施作为市政消防体系的重要补充,应由所属园区、镇(街)或其委托的维护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拆除、迁移、关闭市政消火栓的,应当由建设单位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应书面征求消防救援机构意见;拆除或者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有关部门应精简办事材料,组织极简模式审批。

  计划性停止供水、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等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在保障消防救援用水的情况下,供水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提前通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突发性停止供水、自来水管网大范围降压供水等可能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供水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宜通过消防物联网联接管理平台将市政消火栓信息纳入智慧城市管理系统,并应用于智能接处警及智能指挥系统,构建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台,实现市政消火栓从设计、安装、使用、维护、退役的全生命周期数字化管理。

  (一)在确定需要安装或者改造智能市政消火栓的需求后,委托设计单位制定规划工作,包括市政消火栓数量、分布、技术规格等。

  (二)按照规划要求采购符合标准的智能消火栓设备,组织施工队伍安装设备。安装过程中需要确保每个市政消火栓的智能消火栓硬件可连接至现有的消火栓监控平台,进行功能测试,确保硬件正常运行并且能够正确地传输数据。

  (三)对智能市政消火栓基于位置、序列号实施赋码管理,将智能市政消火栓信息录入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台。

  (四)定期对系统进行维护,包括软件更新、硬件检修等,以保证系统的长期稳定运行。

  第十九条 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台由消防设施信息管理系统、消防设施监控系统、消防设施巡查管理系统、大屏可视化展示系统四部分组成,实现监测数据和告警信息的实时传输。

  (一)消防设施信息管理系统。包含市政消火栓设施位置及信息管理、天然水源(河流、湖泊)位置及信息管理、火灾危险品位置及信息管理、供水管网定位及信息管理等多个图层,并支持对各个图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查询市政消火栓定位以及火灾事件分析,分析距离火灾点最近的消防设施,提供水压情况及危险品警告说明。

  (二)消防设施监控系统。采用物联网技术,对市政消火栓的水压、倾斜、撞击、开阀等状态进行实时监测,一旦出现压力不足或缺水等情况立即报警,能够及时发现市政消火栓被破坏、管道压力不足或无水等情况,便于及时维护,确保火灾发生时有水可用。同时可对消火栓进行精确定位,在火灾发生时快速定位就近的市政消火栓。

  (三)消防设施巡查管理系统。通过与移动端的结合,引入工单流程管理及工单上报审核的环节,动态更新维护报告、维护保养记录表、维保工单、维保工作照片等相关信息,实现设施巡查、设施养护、设施维修等业务的自动化、信息化管理。

  (四)大屏可视化展示系统。大屏可视化展示平台融合其他系统的系统数据,包括监控系统的监控情况、巡查养护的工单情况、火情事件统计情况等,实现多类型数据融合、数据可视化分析、直观展示数据指标,辅助灭火决策。

  第二十条 智能市政消火栓应具备水压监测、撞击监测、倾斜监测、水流量监测、阀门监测、拆卸监测、防偷盗监测等功能,可对市政消火栓的运行状态(水压、水量、阀门、倾斜等)进行实时监控。

  第二十一条 智慧市政消火栓信息管理平台应对接物联网联接管理平台(一级)及消防物联网联接管理平台(二级),实现不同领域不同行业之间的数据共享、应用联动。通过一网共享平台及城市管理数字化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当与消防救援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包括市政消火栓基础信息、状态信息、维护保养信息、故障报警信息、火警信息、水源调配信息等。同时,平台应设定权限等级,敏感数据仅向授权人员开放,保护数据安全。

  平台应向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及维护保养单位开放巡检维护管理功能,实现市政消火栓巡查、养护、维修等业务的信息化管理。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一)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如因绿化、市容环卫、建筑施工等确需临时使用的应取得批准);

  (二)埋压、圈占、遮挡市政消火栓;

  (三)擅自挪用、拆除、损坏、停用市政消火栓;

  (四)私自连接市政消火栓,盗用消防供水;

  (五)其他影响市政消火栓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保护市政消火栓的义务,发现市政消火栓损坏、漏水时,应及时报告市政消火栓维护管理单位;对破坏、损害市政消火栓的行为,有权制止和向消防救援机构检举。

  第二十四条 因市政消火栓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责任不落实,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火灾事故救援,导致严重后果的,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的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实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有权机关处理。

  (一)市政消火栓设置达不到有关规定标准或者规划要求,且经政府或有关部门、机构提出后未制定整改计划、未落实整改计划或整改后仍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

  (二)未完成年度市政消火栓补建、维护、保养任务的;

  (三)新建、改建、扩建市政道路不按规定设置市政消火栓的;

  (四)不履行市政消火栓管理职责的;

  (五)对政府协调解决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事项拒不办理或者拖延办理的;

  (六)未按本办法第十条按时提交验收资料或未按第十五条建立市政消火栓电子档案、进行书面汇报或提交维护管理工作相关材料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园区、镇(街)因机构职能设置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可以结合自身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行政区域的市政消火栓建设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4月30日。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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