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场所有哪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场所有哪些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适用于具有电气火灾危险场所,尤其是变电站、石油石化、冶金等不能中断供电的重要供电场所的电气故障探测,在产生一定电气火灾隐患的条件下发出报警信号,提醒专业人员排除电气火灾隐患,实现电气火灾的早期预防,避免电气火灾的发生。
根据国家标准GB13955-2005《电气火灾监控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 国家标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安装和运行》GB13955第6部分 GB50045-200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9.1.1条要求 GB14287-200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一、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1.2.7中注明,下列场所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按一缴负荷供电且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己、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
2、按二级负荷供电且室外消防用水最大干30L/s的厂房(仓库);
3、按二期负荷供电的剧院、电影院、商店、展览馆、广播电视楼、电信楼、财贸金融楼和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
二、在高层建筑内火灾危险性大、人员密集等场所,各种类型的影剧院、馆所、仓库、住宅小区、医院、商店、学校等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工程,其系统设计应在下列电力线路设备的位置进行监控节点设置:
1.特级保护对象的变电所低压配电出线保护开关;
2.楼层或防火分区照明干线配电箱的进线总开关;
3.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配电电源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4.地下商场及其他人员聚集场所的配电箱总开关;
5.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总开关;
6.消防水泵、风机、电梯等重要消防负荷的电源配电箱总开关;
7.客、货梯电源配电箱的总开关;
8.特级保护对象的空调、风机等一般电力干线配电箱的总开关;
9.医疗学校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设备的总开关;
10.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干线和末端配电箱的总开关;
11.其它火灾危险性大需设置监控节点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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