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是对现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建筑消防设施的拓展和延伸,实现消防监管部门对建筑物内各种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监控的规模化、区域化管理,将火灾探测报警、消防设施监管、消防通信指挥和灭火应急救援有机结合起来,最大限度减少火灾造成的人民生命和财产损失。
系统安装前的检查
系统安装前的检查主要包括进场检查和布线检查。
1系统进场检查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在安装和调试前,首先进行进场检查,进场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相关质量控制文件检查、系统管线检查和相关设备配件检查等,具体内容如下: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需要通过国家认证,其产品名称、型号、规格应与检验报告完全一致。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监控中心间的信息传输通信协议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3部分:报警传输网络通信协议》GB/T26875.3的要求。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设备、材料及配件进入施工现场应有清单、使用说明书、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国家法定质检机构的检验报告等文件;计算机、服务器、显示器、打印设备、数据终端等信息技术设备应为通过中国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的产品;电信终端设备、无线通信设备和涉及网间互联的网络设备等产品应具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电信设备进网许可证;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地理信息系统、安全管理系统(信息安全、网络安全等)和网络管理系统等平台软件应具有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通信服务器软件、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服务系统、火警信息终端等系统应用软件配套提供安装使用维护手册等技术文件、国家相关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软件使用授权许可证。同时,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使用的开关插座、接线端子(盒)、电线电缆、线槽桥架等电器材料也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实行生产许可证或安全认证制度的产品应有许可证编号或安全认证标志。
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电缆应有产品合格证,合格证有生产许可证编号,按现行国家标准《额定电压450/750V及以下聚氯乙烯绝缘电缆》GB5023.1~5023.7标准生产的产品应有安全认证标志。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所用管件的材质、规格、型号要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表面应光滑、平整,不得变形、断裂;预埋金属线槽、过线盒、接线盒及桥架等表面涂覆或镀层应均匀、完整,不得变形、损坏;管件采用金属管或塑料管时,其管身应光滑、无伤痕,管孔无变形,孔径、壁厚应符合设计要求。金属管槽应根据工程环境要求做镀锌或其他防腐处理。塑料管槽必须采用阻燃管槽,外壁应具有阻燃标记。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所用缆线的包装完好,绝缘层完整无损,厚度均匀;电缆无压扁、扭曲,耐热、阻燃的电线、电缆外护层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设备及配件外包装完整,外壳无明显碰撞凹陷,表面无明显划痕、毛刺等机械损伤,紧固部位无松动,机壳内元器件无损坏丢失、接线无脱落脱焊,蓄电池壳体无碎裂、漏液,产品标示完整清晰,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2系统布线检查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电气装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要求,利用目测和实际测量的方法,开展施工布线检查工作。在建筑抹灰及地面工程结束后,进行管内或线槽内的系统布线,管内或线槽内积水及杂物要清理干净。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相连接的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不应布在同一管内或线槽的同一槽孔内。导线在管内或线槽内,不应有接头或扭结。导线的接头,应在接线盒内焊接或用端子连接。从接线盒、线槽等处引到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线路,当采用金属软管保护时,其长度不应大于2m。敷设在多尘或潮湿场所管路的管口和管子连接处,均应做密封处理。
管路超过下列长度时,应在便于接线处装设接线盒:
1、管子长度超过30m,无弯曲时;
2、管子长度超过20m,有1个弯曲时;
3、管子长度超过10m,有2个弯曲时;
4、管子长度超过8m,有3个弯曲时。
金属管入盒,盒外侧应套锁母,内侧应装护口;在吊顶内敷设时,盒的内外侧均应套锁母。塑料管入盒应采取相应的固定措施。明敷设各类管路和线槽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装线槽或管路的吊杆直径不应小于6mm。线槽接口应平直、严密,槽盖应齐全、平整、无翘角。并列安装时,槽盖应便于开启。管线经过建筑物的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处,应采取补偿措施,导线跨越变形缝的两侧应固定,并留有适当余量。
线槽敷设时,应在下列部位设置吊点或支点:
1、线槽始端、终端及接头处;
2、距接线盒0.2m处;
3、线槽转角或分支处;
4、直线段不大于3m处。
同一工程中的导线,要根据不同用途选择不同颜色加以区分,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最好保持一致。电源线正极建议采用红色导线,负极采用蓝色或黑色导线。
系统的安装与调试
1质量控制要求
系统安装包括组件安装和系统布线等内容,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各工序应按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道工序完成并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检查不合格,需要整改。
2、隐蔽工程在隐蔽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3、相关各专业工种之间,进行交接检验,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
4、安装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对远程监控系统的安装质量进行全数检查,并按有关专业调试规定进行调试。
5、施工过程质量检查填写《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2组件安装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联网用户的消防控制室内,联网用户未设置消防控制室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在墙上安装时,其底边距地(楼)面高度宜为1.3~1.5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落地安装时,其底边宜高出地(楼)面0.1~0.2m。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引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电缆或导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2、电缆芯线和所配导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与图纸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退色;
3、端子板的每个接线端,接线不得超过2根;
4、电缆芯和导线,应留有不小于200mm的余量;
5、导线应绑扎成束;
6、导线穿管、线槽后,应将管口、槽口封堵。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的主电源应有明显标志,并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进行连接。传输装置与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使用的有线通信设备应根据国家有关电信技术要求安装,网间配合接口、信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监控中心的各类设备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合理摆放,安装牢固,适宜使用人员的操作,并留有检查、维修的空间。远程监控系统设备和线缆应设明显标识,且标识应正确、清楚。远程监控系统设备连线应连接可靠、捆扎固定、排列整齐,不得有扭绞、压扁和保护层断裂等现象。
3系统接地检查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的防雷接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要求。
在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中的各设备金属外壳设置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接地装置施工完毕后,应按规定采用专用测量仪器测量接地电阻,接地电阻应满足设计要求。
4系统调试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正式投入使用前,对系统及系统组件进行调试。系统在各项功能调试后进行试运行,试运行时间不少于1个月。系统的设计文件和调试记录等文件要形成技术文档,存储备查。
(一)调试准备
开展系统调试的前提是用户信息传输装置、通信服务器、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管理服务系统、火警信息终端等系统组件按设计要求安装完毕,同时联网单位连接的建筑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等)也要调试完毕或开通运行。
(二)系统调试
系统调试按安装地点不同分为联网用户端、监控中心端、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端三部分,联网用户端的系统调试主要指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调试,监控中心端的系统调试主要指通信服务器、报警受理系统、信息查询系统、用户管理服务系统等组件的调试,消防通信指挥中心端进行火警信息终端调试。
1、 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调试
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与建筑消防设施(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按钮、自动触发装置)以及报警传输网络相连,并接通电源。
按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1部分:用户信息传输装置》GB26875.1的有关要求对用户信息传输装置进行下列功能检查并记录:
(1)检查自检功能和操作级别;
(2)检查手动报警功能,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能在10s内将手动报警信息传送至监控中心。传输期间,应发出手动报警状态光信号,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检查监控中心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
(3)模拟火灾报警,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应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在传输火灾报警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火灾报警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光信号应在火灾报警信息传输成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复位后至少保持5min;
(4)模拟建筑消防设施的各种状态,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信息的完整性,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在10s内将信息传输至监控中心。在传输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期间,应发出指示信息传输的光信号或信息提示,该光信号应在信息传输成功后至少保持5min;
(5)同时模拟火灾报警和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检查监控中心接收信息的顺序是否体现火警优先原则;
(6)检查巡检和查岗功能;
(7)模拟与监控中心间的报警传输网络故障,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8)使传输装置与备用电源之间的连线断路和短路,传输装置应在100s内发出故障信号;
(9)检查消音功能;
(10)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2、通信服务器调试
(1)模拟火灾报警,检查通信服务器是否能接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同时检查火灾报警信息编码规则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第5部分:受理软件功能要求》GB26875.5的要求;
(2)模拟火灾报警,检查通信服务器是否将接收的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转发至报警受理座席;
(3)检查通信服务器是否具有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寻址功能;
(4)模拟通信链路故障,检查通信服务器与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受理座席和其他连接终端设备的通信连接状态的正确性;
(5)检查通信服务器软件是否具有配置、退出等操作权限的功能;
(6)检查通信服务器软件是否具有自动记录启动时间和退出时间的功能。
3、报警受理系统调试
(1)模拟火灾报警,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的正确性;
(2)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信息的完整性,火灾报警信息应包含:信息接收时间、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单位信息、相关系统或部件的类型、状态、用户的地理信息、建筑消防设施的位置信息以及部件在建筑物中的位置信息等;
(3)检查报警受理系统与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息的联网用户进行警情核实和确认的功能,并检查城市消防通信指挥中心接收经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的内容完整性,确认的火灾报警信息应包含:报警联网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详细位置、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并能接收、显示和记录火警信息终端返回的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
(4)模拟各种建筑消防设施的运行状态变化,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接收并存储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的完整性,检查对建筑消防设施故障的信息跟踪、记录和查询功能,检查故障报警信息是否能够发送到联网用户的相关人员;
(5)模拟向用户信息传输装置发送巡检测试指令,检查用户信息传输装置接收巡检测试指令的完整性;
(6)检查报警信息的历史记录查询功能;
(7)检查报警受理系统与联网用户进行语音、数据或图像通信功能;
(8)检查报警受理系统报警受理的语音和相应时间记录功能;
(9)模拟报警受理系统故障,检查声、光提示功能;
(10)检查报警受理系统启、停时间记录和查询功能;
(11)检查消防地理信息是否包括城市行政区域、道路、建筑、水源、联网用户、消防站及责任区等地理信息及其属性信息,是否对信息提供编辑、修改、放大、缩小、移动、导航、全屏显示、图层管理等功能。
4、信息查询系统调试
(1)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火灾报警信息;
(2)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
(3)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消防安全管理信息;
(4)选择联网用户,查询该用户的日常值班、在岗等信息;
(5)按照日期、单位名称、单位类型、建筑物类型、建筑消防设施类型、信息类型等检索项查询、统计本条第1)~4)款的信息。
5、用户管理服务系统调试
(1)选择联网用户,检查该用户登录系统使用权限的正确性;
(2)模拟火灾报警,查询该用户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等信息是否与报警受理系统的报警信息相同;
(3)检查建筑消防设施日常管理功能,检查对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保养情况执行录入、修改、删除、查看等操作是否正常;
(4)检查联网用户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编辑功能;
(5)检查随机查岗功能,检查联网用户值班人员是否在岗,并检查是否收到在岗应答。
6、火警信息终端调试
(1)模拟火灾报警,由报警受理系统向火警信息终端发送联网用户火灾报警信息,检查火警信息终端的声、光提示情况;
(2)检查火警信息终端显示的火灾报警信息完整性,火灾报警信息包含:报警联网用户名称、地址、联系人姓名、电话、建筑物名称、报警点所在建筑物详细位置、监控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并能接收、显示和记录火警信息终端返回的确认时间、指挥中心受理员编号或姓名等信息;
(3)进行自检操作,检查自检情况;
(4)模拟火警信息终端故障,检查声、光报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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