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工业污染源工况(环保)用电监测系统建设依据-环保用电监测系统
甘肃工业污染源工况(环保)用电监测系统建设文件依据
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和计量认证要求,根据工艺设计,对影响污染物排放的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物治理设施(以下简称治理设施)运行的关键电气参数(如:电流、电压、功率、功率因数、电量等)进行监测;结合排污单位生产工艺和末端监测数据,全面监控排污单位的生产设施和治理设施的运行、污染物治理效果和污染排放情况,判定排污单位停限产状态、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态以及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的合理性、真实性。
一、建设依据
(一)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
制定实施监督执法正面清单,发挥激励导向作用免除部分企业现场执法检查。对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和民生保障密切相关的,污染排放量小、吸纳就业能力强的,涉及重大工程和重点领域的管理规范、环境绩效水平高的企业,不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推行非现场监管方式。充分利用遥感、无人机巡查、在线监控、视频监控、用电监控、大数据分析等科技手段开展非现场检查,及时提醒复工复产企业正常运行治污设施。
(二)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文件《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夯实应急减排措施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函〔2019〕648号)
附件(一)中提到重污染天气重点行业应急减排措施制定技术指南内容:每个行业的核查方法都提出用电量分析,从电网公司调取企业用电量情况,分析历史预警期间电量变化,比对采取减排措施期间的用电量是否有下降趋势,初步判断企业应急响应落实情况。有生产设备单独分表计电的,应按照相关生产工艺的主要用电设备用电量计量考核。
(三)甘肃省大气污染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甘肃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兰州市工业污染源工况(环保)用电监测系统项目 2019年实施方案》(甘大气治理领办发〔2019〕11号)
实施“散乱污”企业整治专项行动。建立“散乱污”企业动态管理机制,坚决杜绝“散乱污”企业项目建设和已取缔的“散乱污”企业异地转移、死灰复燃。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的砖瓦企业安装用电在线监控设备,实现对环保设施正常运行的实时监管。
(四)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甘肃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7〕35号)
强化生态环境监测科技创新。依据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加强对生态环境质量变化趋势和环境监测热点问题的研究,为全方位防控环境污染提供决策支持。加快推进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国内外先进监测手段在生态环境监测领域的广泛应用。鼓励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进行监测技术方法与监测仪器设备的研究和开发。在满足生态环境监测需求的前提下,优先选择国产化监测仪器设备,促进国产监测仪器产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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